(二)拘留的期限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根据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累积而计算。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所谓特殊情况指案件比较复杂,或者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3日以内难以报请批捕的。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显然在3日或者7日之内难以查明,因此法律规定可以延长至30日,以适应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将在押人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拘留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应当注意将三者加以区别。
(一)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保证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依据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惩罚性。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将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两者有着罪与非罪的界限。
3.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
4.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
(二)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
1.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仅是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在民事诉讼中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2.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民事诉讼拘留依法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3.与判决的关系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仅仅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4.期限不同。民事诉讼中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5日,不同于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条中规定的拘留在适用对象和期限等方面都相当于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