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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司法考试二卷指导论监督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民主选举也是表达民意的好方法,但大家如果不清楚事情的真相,投票选举不过是盲人打枪,乱放一通。

  舆论监督虽说也是监督的一种方式,但毕竟不是监督。真正的监督是察看并加以管理,是要将不法之徒绳之以法;否则舆论监督只是舆论,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此外,新闻媒体作为监督人,大部分是公司行为。公司同自然人一样,也是靠竞争来生存,也是有其本身的经济利益的。即便如此,有舆论总比没有舆论好。让不同阶层的人、不同经济利益的人都有说话的机会,也是一种公平方式。

  因此,舆论监督也只是监督的一种方式,并不可以代替其它的监督方式。

  举报就是向有关监督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在市场经济中,谁都不会给自己贴上标签,表白自己是违法犯罪分子。法律再多,监督机构再多,也无法清楚谁是真正的违法犯罪分子。虽然国家规定了相关法律部门来监督犯罪行为,但法律并不会自动的完成监督任务。举报则是启动法律进入监督程序的源泉和开关。可见,没有举报,监督是无法自动完成的。

  和举报相对立则是诬陷。诬陷是指捏造罪状以陷害他人。

  诬陷的动机有很多种。有的是为了打击报复,有的是为了使自己出名,有的则是为了清除妨碍自己贪污的障碍,有的是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有的则是为了获得举报奖金。在上述几种诬陷动机中,为获得举报奖金而诬陷的动机对社会的危害是最小的。其根本原因是举报奖金最终是要从被没收资金来的,如果被举报人是清官一个,则诬陷的目的是很难达到的。此外,有上述其它几种动机的诬陷人常常是容易失去理性的,而且是愿意作亏本生意的。由于有了资金作后盾,诬陷他人是更容易成功的。

  在市场经济中,公民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 在茫茫人海中,我们是很难知道究竟谁是违法犯罪分子的。对于合伙犯罪,同案犯是最清楚谁犯了什么罪的。

  对社会危害最大的犯罪通常是合伙犯罪,这类犯罪也是很难查获的。如果能够制定一条法律让合伙犯罪分子内讧,互相举报对方,这也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好办法。

  合伙犯罪的根源是相互信任,正是因为同案犯之间相信你我之间,谁都不会因为社会公众利益而去举报对方,于是大家就狼狈为奸,结成死党。因此,实施重奖同案犯第一举报人是消除合伙犯罪信任的最好方法,也是预防合伙犯罪的最好方法。

  监督机构如果与被监督人同流合污或者不作为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大的。社会公众对这两类犯罪也是很难知道事情真相的。即使委派另外一个机构去监督监督机构,不过是增加了几个人而已,事物的本质如果没有发生变化,这种监督同样也是难有效的。如同防止合伙犯罪一样,在监督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实施内部监督人举报重奖制度,也是监督监督机构的一个有效方法。

  个人的责任和利益才是责任和利益的最终归属,集体责任和利益如果最终不能落实到个人,或者落实到个人很少,则这种集体责任和利益则是虚幻的,或者根本就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市场经济这么多年,还没有听说那家公司,责权利分不清楚,就可以获得成功的。基于同样道理,监督如果不分清责权利,注定也是要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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