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社团组织。但最终的监督还是由单个的自然人来完成的。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政府或社会不可以决定个人的分配和未来,一个人必须靠自己的奋斗,才可以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才可以在社会中争取更多一点的资源分配。因此个人自私,也是自然的。也正是自然人有自私的一面,在市场经济中实施监督也是必须的。
大量事实证明,只有最符合人类本性的制度设计才是科学的,最有效率的。虽然我们在各个领域都是按照这个原则来设计,唯独在监督制度方面,我们总是回避人类自私的这种本性,而不切实际的幻想个人能够总是大公无私的为社会公众利益实施监督服务。
按最符合人类本性来设计监督制度与以德治国的方针并不冲突。前者强调的是制度的设计,后者强调的是道德教育,两者并不矛盾。
公民有为公众利益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却不是强制执行的。社会如果要求个人总是大公无私的去尽监督的义务,而不给相应的回报,则是对公民个人时间的滥用和侵占,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监督人有自私的,监督人也有大公无私的。但如何区分自私的监督人和大公无私的监督人,的确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监督人有业余和专职之分。专职的监督人由于有俸禄供养,因此,其追求的目标也就是上级不追查自己的责任,继续维持住自己的饭碗就可以了。而业余的则大部分属于好打抱不平之人,为社会伸展正义。如果公民为社会伸展正义,最终什么利益都得不到,还要受到被检举人的打击报复,其他的旁观者就一定会引以为戒。长此以往,社会的公德心就会越来越稀少。
专职的监督人如果有私心,常常会借国家的法律政策来假公济私。靠国家俸禄供养的专职监督人如果假公济私,其对社会的为害最烈。因为这类监督人不仅仅是国家正义的象征,而且他们手中有权,这类人的危害常常是长久的,不会轻易受到惩罚的。
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监督机构,其监督员最好是实施民主选举的;如果政府一定要委派,则也需要实施内部监督奖励制度。否则,监督人不作为,不按法定的程序办事或假公济私,局外人是很难搞清楚的。
监督是为了防止被监督人滥用权利。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应该设立制度防止监督人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利。
监督的目的是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则必然会触犯那些想得到这种利益人的利益。因此,监督是得罪人的事情。如果监督的最终结果将把某些人送上断头台,这类被监督人就一定会对监督人实施打击报复,甚至是谋杀。因此,监督工作也是有生命危险的,监督人的薪水比一般的公务员要高也是应该的。
监督应该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法律作保障,监督就失去了根本。
监督的过程如果越透明,则监督就会更有效。科学的进步可以从技术上让监督的过程越来越透明,从而让监督也越来越公平、公正,但监督起主导作用的还是人的因素。
监督的方法有分权、民主选举、舆论监督、举报等方法。
对权力进行合理分解,是有效制约权利的好方法,但会降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