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该条关于执行义务分担的规定,划分为这么两种情形,还是比较合理公平的,故没必要非得承担连带责任。
7.如何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例如,甲于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拘留,5月20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28日一审判有期徒刑三年,执行一年后,再审改判无罪。此时应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是连带责任吗?
答:应由做出最后生效判决的法院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做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而本案中属于该款中的第一种情形,故此。
8.您在基础班讲的酌定不起诉属于“事实有罪,法定无罪”,请问未过审判怎么认定事实有罪呢?
答: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定罪之前都不得认定为有罪,但这一原则在我们国家贯彻的是不彻底的,比如对于“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做出不起诉决定”,既然还未经人民法院定罪,哪来的“犯罪情节”轻微?就像以前的“免诉”制度一样,都属于有罪认定。至于酌定不起诉后的效力问题,学术界还有争论——如果按照无罪推定原则,那么这应是一项无罪认定;但现实中还可能有许多人为他仍是有罪,只是不处罚而已。
9.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程序,当事人在第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与上诉案件合并审理. B.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节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C.裁定驳回.D.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答:答案:B。
10.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裁判,法院是否该重新立案执行? 问二:什么情形下,由最高法院复核死缓案件?
答:在执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里是“恢复”执行,不需重新立案。
11.录像属于言辞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答: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言辞证据是以人的言语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对于录音、录像、电脑贮存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而这些视听资料是以实物形态而非言语方式表现的,所以都属于实物证据,故录像属于实物证据。要注意,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 而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因为它本质上是以实物、形象、符号、痕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12.1、被害人赵某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向某区人民法院对岳某提起自诉,下列行为与有关刑事诉讼规定不符的是 A被害人赵某因受威吓无法告诉,其父代为告诉 B对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并做出判决 D对该自诉案件没有进行调解; 2、下列犯罪中,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是 A.刘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在监狱中自残肢体 B李某因盗窃罪被判拘役三个月正在哺乳婴儿 C 张某被判无期徒刑已年迈体衰生活不能自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D 王某被判拘役六个月正在怀孕; 3、于某因故意伤害罪于1991年3月5日被羁押,1991年9月21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1993年3月7日,于某与同监关押的罪犯陈某因琐事相互辱骂,一怒之下于某将陈某打成重伤,则对于某的刑罚的执行应 A.不予制作将死缓转成无期徒刑的材料延长缓刑考验期 B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C立即执行死刑 D以无期徒刑和故意伤害罪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
答:这三道题答案应为:1、C;2、A C;3、B。
13.我想问一下关于徒刑缓刑执行的一个问题。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却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请问这二者之间矛盾吗,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执行?
答:对于缓刑的执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本质区别,基本是一致的,即缓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但要交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进行考察,如果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及时发现。
14. 对于减刑和假释,有几个问题不知理解的是否准确,请你指教: (1)、假释中的“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都是指最原始的法院判决而不考虑经过减刑的判决,这样理解对吗?(2)、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此处是指按最后一次减刑的刑期计算的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吗?无期徒刑经过减刑也是同样处理吗(即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而不是十年)?(3)、如果说(1)对,那么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个减刑的裁定即可视为原始的法院判决吗?
答:假释中的“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都是指最原始的法院判决,而不考虑经过减刑的判决,比如原来判10年,后来减刑到8年,但仍应服刑5年后才能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