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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问题详解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此处是指按最后一次减刑的刑期计算的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但无期徒刑经过减刑考验期仍应是十年。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个减刑的裁定即可视为原始的法院判决。

15. 今年3月14日出台两个有关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仔细一看是两院一部联合发布,我好象是第一次看到司法部出台这样的法律,这种现象意味着什么呢?另外看看有关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里面增加了新的主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是不是表示控辩双方的地位有实质性的改变呢?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联合发通知或解释是常有的事情,比如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五部一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简易程序中控辩双方地位没有实质性变化。

16.在刑诉中,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我想问一下,不起诉和撤销案件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不起诉,什么情况下撤销案件?

答:不起诉有绝对、相对和存疑不起诉三种,其适用的情形教材中都有明确的列举。撤销案件和“绝对不起诉”的情形比较类似,即适用的都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当出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特赦令免除、被告人死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等情况,当出现第15条情形之一时,如果处于“侦查阶段”,那么就应该“撤销”案件,如果已经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那么就应该是“不起诉”——各自适用的阶段不同。

17.拘留是否是逮捕的必经程序? 有权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有 A人民法院 B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执行机关的主管机关

答: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程序,有时在审判阶段,法院可以直接决定逮捕,或者先取保候审了,也可改为逮捕等,反正逮捕之前不需先经拘留。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应选D,检察院有权监督。

18.刑诉中诉讼代理人。王国枢认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中认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大多指法定代理人。那么法定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是一回事吗?大多怎么理解?

答:法定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基本上是一回事,法定诉讼代理人常被简称为法定代理人,二者的范围都和民法上的“监护人”的范围一致。

19.被告人某甲,15岁时犯有抢劫罪,17岁时又犯盗窃罪,被逮捕后,至审判时甲已满18岁,法庭审理时,对本案应: A. 公开审理; B. 一般不公开审理; C. 可以公开审理; D. 一律不公开审理

答:A,因为:公开审判的以“审理”时被告人的年龄为准,而刑法中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时间以“犯罪时”为准,这是一道极易混淆的题目。

20.李志汉的儿子李晓东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李晓东通过李志汉聘请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主要是哪些? A.提供法律咨询 B.调查取证 C.代理申诉,控告 D.向侦察机关了解李晓东涉嫌的罪名。

答:是ACD,注意:在侦查阶段,律师仅是有条件地介入刑事诉讼 ,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辩护人”,他仅享有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涉嫌罪名,代理人申诉、控告,申请解除超期羁押,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有限的几项,对此要精确记忆。

21.孙玉系海成县刘家镇人,1997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孙玉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A, 离开本镇到另一镇赶场贩卖水产品,两日内返回; B, 在传讯的时候因交通事故未能到案; C, 将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 D, 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关照。

答: 是 CD, 要注意将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加以对比记忆。

22.丙地盗窃,丁地销赃,何为犯罪地?

答:都是犯罪地。

23.一问:中院一审判处死缓,被告上诉或检察院抗诉,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应报谁核准?二问:中院一审判处无期,检察院抗诉,高院二审改判死缓,应报谁核准?三问:最高院和高院关于死刑核准权的划分,只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而不适用于死缓,此理解是否正确?

答:一答:中院一审判处死缓,被告上诉或检察院抗诉,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应报高院自己核准。二答:中院一审判处无期,检察院抗诉,高院二审改判死缓,应报高院自己核准。因为高级法院拥有死缓的核准权,对它自己二审维持或改判死缓的都其自己核准。 三答:最高院和高院关于死刑核准权的划分,只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而不适用于死缓,此理解正确,当然如果一个案子一审或二审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无疑也拥有死缓的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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