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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评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与去年相比,变化比较大的是,证据制度增加了10分,2004年是3分,今年则是13分;涉外诉讼程序考察了3分,去年则没有考察;二审程序的考分去年是11分,今年仅考察了3分;侦查程序的考分比例也减少了很多。其中,证据制度、审判程序概述与一审程序部分分数比较集中,分值共计24分,占了刑诉试卷客观题目分数一半多的比例,而且,分值为25分的司法文书写作,也简接的考察了证据制度。其他的知识点则比较分散。但我们仍然隐约体察出,重点的考察范围仍然集中在如下5个章节:(1)强制措施;(2)辩护制度;(3)证据制度;(4)审判程序概述与一审程序;(5)二审程序。

二、与近年的试题相比较,今年考题最突出的特点是增强了理论上的难度

以往年考题为分析蓝本,刑事诉讼法考察的知识点往往比较直接,从法条的规定中可以直接找到答案。以此观念为基础,刑事诉讼法的复习导向基本上演变为归纳、整理法条,复习过程也基本上转化为从法条中预测考题并找答案的过程。今年的考题却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这一复习思路,增加了许多纯粹理论性的题目,比如单选21题,考察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尤其是对程序公正的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重点理论问题——证据法问题,今年考察了7道题目,共计13分。其中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广泛,比如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书证的特证;鉴定人的资格;法定证据的种类;询问证人的法律程序;证明责任的分担等等。
即使那些看似是从法条中找答案的传统题目,也相应的增加了理论深度。比如,单选题25题表面考察的是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每个选项虽然也都能找到法律依据,但其背后的确在考察考生的理论功底——辩护人与代理人在诉讼法原理上的差异。

三、考点的综合性进一步增强,则是今年刑诉试题的第二大特点

本来,多项选择题与不定项选择题就是知识点综合的产物。2005年的试题中,单选题也增加了综合性,比如单选题27题,考察了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差异与共同点。这是一道跨学科的、综合性很强的考题。还有29题,考察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在这类题目中,有很多是把易混淆的条件放在一起考察,以增加综合性的难度。比如33题,在考察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时,选择项把相似因素一并考察,比如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情形、中级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以及法院强制指定辩护的情形等等;76题考察了独立上诉权的主体,但“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这一大知识点涉及面非常广泛,比如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上诉的主体、申诉的主体等等,这些问题也容易混淆。这需要考生在复习时,以考点为标准进行整合、归纳。

四、常规题目设置的陷阱越来越隐蔽,算是第三大特点

常规题目设置陷阱是司法考试中的通例,但今年的试题中所设置的陷阱更加隐蔽,以至于不仔细分析就非常容易丢分。以22题为例,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B和C都有可能是对的。但仔细推敲起来,C才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已经明确交代,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根据刑诉15条规定的精神,这时法院就无需进行审理,也无需查明案件事实和认定证据材料,确认被告人罪之有无的问题也就更谈不上了,因此只能撤销案件。表面看来该题目比较简单,但它设置了一个陷阱,即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考生要注意“开庭前”这一关键点。

五、对考生的启示与建议

1、以知识点为标准,综合地、广泛地复习。
根据今年考查知识点分布状况,除了证据法部分、一审程序比较集中之外,其他则比较均匀。今后复习应试,仍需要注意广泛复习,有一定的涵盖面。对考生而言比较头痛的问题——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它们在司法考试中的比例非常低,往往也就1~2个题目,并且只考察基本问题,因此,考生对涉外诉讼的基本问题需要有个清晰的把握。同时,由于考题越来越体现知识点的综合性与比较性,因此,在复习过程中以知识点为标准予以归纳、总结,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理论基础的培养,从更高地层面把握刑事诉讼法的知识体系。
2005年刑事诉讼法考题最突出的特点是加强了理论上的难度,笔者认为,加强理论性恐怕是未来程序法命题的一种趋势,卷四中围绕一起刑事案件展开的司法文书写作、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分析题再度证明了这一点。因此,考生复习刑事诉讼法时,要注意基础理论知识的培养。当然,也不至于走火入魔地复习过多、过深的诉讼法理论,要围绕应用性强的问题尤其是证据问题适当地展开。
3、以刑诉法、最高院司法解释为中心,辐射有关审判原理的相关规定。
在考题的形式上,2005年刑事诉讼法的题目多数为法条型题目,也就是直接考查法条。这其中90%的题目又都是直接考查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这两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但也有几道题目涉及其他的规定,比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条。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规定基本上是围绕审判原理展开的。因此,考生在法条选择方面,要以刑诉法、最高院司法解释为中心,辐射有关审判原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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