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的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学客观选择题共34题50分。单项选择18题18分;多选题共13题26分;不定项选择题3题6分。法律文书写作(25分)一题,围绕一起刑事轻微伤害案件展开,可以算作刑事诉讼法的分值。两项合计共75分,比2004年的62分增加了13分。实际上,客观题目的分值与去年保持一致,分值的增加在于,法律文书写作的分值比去年的案例分析题多出了13分。从总体上看,今年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增加了理论上的难度,除了少数证据法方面的题目在理论上存有争议外(比如69题关于书证的范围),绝大多数题目的答案比较明确,没有多少争议。 一、考查的知识点与分值分布情况
在内容上考查,今年刑诉法考查的知识点主要分布如下(见下图):
章节 |
共计分数 |
考查细目 |
基本原则 |
1分 |
刑诉法第15条。(1分) |
管辖 |
1分 |
军事法院的管辖。(1分) |
回避 |
1分 |
侦查人员的回避(1分) |
强制措施 |
2分 |
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差异与共同点(1分); 强制措施的变更(1分); |
辩护与代理制度 |
3分 |
辩护人与代理人的区别。(1分)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2分) |
证据制度 |
13分 |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1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2分);书证的特证(2分);鉴定人的资格(2分);法定证据的种类(2分);询问证人的法律程序(2分);证明责任的分担(2分) |
附带民诉 |
1分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1分); |
侦查程序 |
1分 |
公安机关的立案问题(1分) |
审查起诉程序 |
2分 |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2分); |
审判概述与一审程序 |
11分 |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处理(1分);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撤诉(1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2分);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2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适用条件(2分);自诉的调解、撤诉与反诉(2分) |
二审程序 |
3分 |
上诉的形式与途径(1分);独立上诉权的主体(2分); |
再审程序 |
3分 |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2分) |
死刑复核程序 |
1分 |
高级法院核准死缓案件的要求(1分) |
执行程序 |
4分 |
死缓执行的变更(1分);执行机关的执行范围(1分)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2分); |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
3分 |
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1分);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