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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日

c.执行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d.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3.对新罪、漏罪的追诉:

(1)对新罪的追诉:

a.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由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侦查。

b.在看守所、拘役所羁押的罪犯,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复杂的案件交公安机关。

c.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通知原所在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知原执行机关。

d.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对漏罪的追诉:执行机关发现漏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法院。

4.减刑、假释的执行规定: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

b.监督: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三、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程序

死缓的变更 

监外执行

减刑

假释

注意:变更的条件,管辖的法院,报送变更的程序,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减刑、假释

例1、周某因抢劫罪被人民法院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周某向有关机关交待说,为了能早入学,自己户籍上的年龄曾经改动过,自己犯罪时实际上不满18周岁,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停止执行后,经过调查,确认周某的话并不属实。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需要由原审人民法院对周某重新审判以确定是否继续执行死刑

B、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先前已经签发的执行命令对周某执行死刑

C、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对周某执行死刑

D、需要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对周某执行死刑

【wondere】答案选的是d,可我认为应该选c。【阳阳】抢劫罪的死刑核准权不是下放了嘛?由高院啊,所以选D啊。你看你就差一步就正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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