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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日

例2、被告人马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在判决确定前,被告人马某没有被羁押,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由哪个机关负责对马某羁押以及交付执行?

A、监狱直接对马某羁押并收监执行

B、由人民法院将马某羁押并送资监狱执行

C、由人民法院将马某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将马某交付执行

D、由公安机关将马某羁押并交付监狱执行

【阳阳】《法院解释》第350条 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

例3、人民法院对孙某、江某共同受贿一案作出判决孙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江某被判处管制。判决确定后,两人被交付执行,根据案情,请回答下述问题:( )

如果孙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当由原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B、应当由原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C、应当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D、应当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wondere】答案选的是d【阳阳】《法院解释》第361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即应当裁定减刑。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第362条:减刑、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1.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a. 在中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b. 在中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c. 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2.外国人国籍的确定:

a. 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

b. 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3.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的规定:

a. 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b.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

c.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4.相关规定:

a.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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