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籍和无国籍人,若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外交部同意后才能批准逮捕;若犯其它犯罪,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同意后才能批准逮捕。
2.逮捕的条件和例外:
a.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罪责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人身危险性条件),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若同时涉及好几个罪,只要有一个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则可以逮捕。
b.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c.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3.逮捕程序:
a.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必要的时候,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b.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c.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