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笔记第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4日

第96条: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开始的时间:

(1)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之后;

(2)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两个开始时间是并列的,不是同时具备的。

侦查阶段只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侦查阶段接受聘请的律师两项权利:

(1)有权向侦查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有权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四项职责: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

(3)代理控告;

(4)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①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才能够申请,而且此处指的是律师。

②受聘律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取保候审。

③申请取保候审没有对错之分,是受聘律师的权利。

2. 查抄复制资料:

a. 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b. 审判期间: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c. 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d.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