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会见犯罪嫌疑人:
a.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b.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涉及国家秘密(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经批准。
c.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d.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检察院、法院不派员在场。
e.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4.收集证据:(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和会见与通信权利)
a.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b.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注意以上两点的区别)
c.对于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应当由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5.义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哪些诉讼活动?( )
A.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B.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C.可以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收集证据;
D.经证人同意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ABD
三、辩护人的委托:
委托辩护是原则,自行辩护和指定辩护是例外。
1.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