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总则前七章与死刑复核程序)提纲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22日

第五章  回避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来源: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三、回避的种类
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职权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
2、申请回避(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辩护人和代理人没有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
3.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差别)
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4、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有法定理由的回避A、程序是否停止;
B、作出回避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
5、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概念与人数
1、概念: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诉人;维护合法利益。
2、时间
3、人数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源:www.examda.com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责
1、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只是有利的)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A、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
(3)调查取证权。
A、向证人取证;
B、向被害人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
(4)提出意见权。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0)拒绝辩护权
注意: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2、律师的义务(不得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伪证——注意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不得私自收费、保守秘密)
3、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产生时间、是否必须具备律师身份、享有的权利)(刑诉法第96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的罪名,会见)
五、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
3、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指定的主体;被指定的对象)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四种情形,重点)
注意:拒绝辩护
A强制辩护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
B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
六、刑事诉讼代理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的时间、权利—可以查阅卷宗和调查取证)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时间;全权委托与特别授权)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4、申诉案件的代理。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