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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资料-刑事诉讼法练习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24日

  (一)2000年5月,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某国有公司偷税12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00年7月2日检察院决定逮捕方某,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方某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并且认为方某有海外关系为防止其逃往海外,同时对其监视居住。7月9日方某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方某被取保候审,同时被监视居住。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8年到2000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2001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认为对方某仍需采取取保候审,但鉴于方某在检察院已经被取保候审而且手续完善,所以就沿用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手续,并且为了保证方某的人身自由,决定对取保候审期间连续计算。在审理过程中,基于被告人方某是被告单位某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由方某同时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方某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一审法院即把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7年。
  问:该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二)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李某和被害人孙某是同一个公司的职员。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和被害人孙某有工作上的矛盾。1999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和被害人孙某又因为工作中的事情吵了起来。到了下班以后,犯罪嫌疑人赵某叫上钱某、李某,决定教训孙某一顿。将孙某殴打了一顿,导致孙某身上多处受伤,后经过法医鉴定为重伤,孙某为治疗伤病在医院住院3个多月,花去医疗费2万8千元。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和李某被逮捕以后,被害人孙某提出要求赵某、钱某和李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经济损失。但是李某因为其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行为,但其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依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为此,被害人孙某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咨询,是否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李某进行起诉?李某是否属于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咨询。
  问题:
  1、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哪些?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4、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如何?考试大(www.Examda。com)

  (三)被告人丁某,男,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某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国有)原副主任。该中心于1982年创立,丁某兼任副主任。1987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在该公司的再三请求下,丁接受了聘请。在具体工程中,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咨询单位参与,振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参与。丁某在1987年底至1984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8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得300万元,丁某也从振兴公司断断续续共得各种费用80万余元。后丁某被人举报。经过依法立案、侦查,于1997年10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丁某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压政治权利终身。丁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丁某在服刑中,仍继续钻研,创造了“沉井纠偏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抢救斜塔25幢。2000年丁某被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丁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之间,共送出申诉材料二十多份,于2000年3月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最终由原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原合议庭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认为丁某所得80万元属于正当所得,于2001年6月宣布撤销原判,改判丁某无罪,上诉期满后丁某即被释放。
  请指出本案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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