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必背4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28日
  4、  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案:
  ⑴、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以后,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这是基本期限。
  ⑵、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②、对下列四种案件,在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③、属于上述四种情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④、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5、  合议庭的组成人数是多少?
  答案: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