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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五)

来源:233网校 2009年3月3日
  二、询问被害人、证人

  对被害人、证人的法律用词是询问,对这两种人的询问规则程序是一致的,书上把它们放在了一起,从询问被害人、证人的程序上来讲,第一,侦查阶段询问被害人、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二,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证人可以到被害人、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另行指定地点,在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害人、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也就是侦查机关来提供证言,除此以外就不能另行指定地点。第三,询问被害人、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就是要-个个问,不能把被害人、证人纠集在-起集体询问。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样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这是关于询问被害人、证人规则上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三、勘验、检察

  根据对象不同,勘验、检查被分为6种。

  (一)现场勘验

  从程序上讲注意这样几个要求,第一,发现犯罪现场的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第二,对侦查机关来说,也要做到接到报案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且勘验检查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还应当邀请与该案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在对现场勘验检查的同时还要走访周围的知情群众。第三,现场勘验情况要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要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因为这个笔录是证据的一种。

  (二)物证检验

  这个没有具体规则要求,-般知道有这样一种方法就可以了。物证检验也应当制作笔录。

  (三)尸体检验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可见如果需要通过解剖检验尸体的,其决定权是在公安机关并不在死者家属,但死者家属有权在场。解剖不能无限制进行,这种勘验只能是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进行。

  (四)人身检查

  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体上的某些特征,如伤害情况或者是生理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害人的身体检查不能强制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如果被检查者是妇女,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是医师来进行。

  (五)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这就说明侦查实验有3个要求,必须是为了查明案情、必须是在必要的时候,即其他方法不足以查明、必须经过公安局长批准。侦查实验还有3点要注意,就是防止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

  (六)复验、复查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查人员参加。以上是法律对勘验检查的有关要求。从考试角度讲,主要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可以了。

  四、搜查

  侦查当中的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来进行,搜查的目的是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的身体进行搜查,也可以搜查其住处、物品或其他场所。从程序上讲,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在我国不能搞无证搜查,侦查人员执行逮捕拘留时在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另开搜查证进行搜查,其实这也是一种有证搜查,根据的是拘留证和逮捕证。另外搜查时要有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时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注意要将搜查妇女身体与检查妇女身体区分开来。检查,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者口可以,而搜查只有女工作人员才可以。

  五、扣押物证、书证

  学习中要根据物证、书证的具体内容不同,掌握扣押在程序上的要求。对一般物品、文件的扣押主要是通过开列清单来进行,清单一式两份,-份交给原持有人,另-份附在案卷中作为证据。如果对邮件电报扣押,侦查机关要通过邮政部门对邮件电报检交。对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进行扣押的话,侦查机关要通过金融部门进行查询和冻结,不得直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冻结的,不能重复冻结,也不能够划拨。扣押以后要立即进行审查,发现其中有与本案无关的物品要在3曰之内退还原主或原邮政机关,或者是解除扣押冻结。

  六、鉴定

  我们重点掌握这样两个问题,第一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这是一个特殊的规则要求。要掌握的第二个规定在第12l条里,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七、辨认

  刑事诉讼法在侦查行为里没有提到辨认这种措施,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公安部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侦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辨认这种侦查行为。教材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辨认这种侦查行为作了分析和介绍。如果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的批准。对公安机关来讲,就是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检察院要经过检察长批准,这是第一个程序要求。第二个程序要求是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三个程序要求是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第四个程序要求是辨认时应当将辩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为其保守秘密。最后一个程序要求,辨认的经过和结果情况应当制成笔录。

  八、通缉

  关于通缉我们掌握这样几个程序要求,第一点,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对自己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通缉,有决定通缉的权力,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公安机关既有权力决定通缉,也有权力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决定但不能发布通缉令,通缉令要由公安机关发布。第二点,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重点掌握这样两个要点,以上是对侦查行为的介绍。

  第三节   侦查终结

  [内容指导]

  在这一节里重点要掌握侦查终结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和第130条规定,侦查终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侦查终结或正常侦查终结,这样的侦查终结要具备3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侦查,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第二个条件是证据确实充分;第三个条件是法律手续齐全。还有另外一种侦查终结是特殊侦查终结,意思是说在侦查过程当中,查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事实不存在,或者查明犯罪嫌疑人没有进行犯罪,以及案件有法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样情况下侦查机关就撤消案件,结束侦查。

  侦查终结时公安机关对案件有两种处理,正常侦查终结的处理就是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正常的侦查终结处理的方式就是这一种。特殊的侦查终结就是撤销案件,在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同时要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这里面最后一个问题就是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教材对这个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或者六部门规定作了详细的说明,大家自己看看教科书。可以从这样3个角度学习掌握:1.侦查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是从逮捕后开始计算的。2.有数可查的是多长?最长7个月,通过3次延长由4个阶段累计而成,每次延长都是由3项内容组成的,即延长的原因、批准机关和期限。3.可能突破7个月期限的情况有哪些?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5条和第128条的规定,一共有4种情况。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内容指导]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通过立案管辖的学习,检察院有权对一部分开U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采用拘留这项强制措施,但只能适用两种情形,其他方面的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与公安机关的基本一样。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侦查终结后的处理,刑事诉讼法在第135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消案件的决定。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笼统,但实际上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侦查也是由其内部的侦查部门进行的,在侦查终结时,侦查部门根据具体的情况提出3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是撤销案件,报请检察长批准后,这个案件就到此结束,案件就撤销了,就不会进行下个步骤。另外两种意见就是移送起诉部门审查起诉和移送审查部门审查不起诉。侦查部门有权提出这样的建议,既可以建议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以后提起公诉,也有权建议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以后不起诉。对于侦查部门来讲,在侦查终结时提起公诉也好不起诉也好,都只能是提出建议,提出意见,究竟能不能够提起公诉或是不起诉,要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之后作出相应决定。这里给大家强调一下,并不是说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有权直接作出撤销案件、不提起公诉这样的决定,撤销案件不是直接作出,报检察长批准后就生效了,案件就撤销了。提起公诉和不起诉,侦查部门只能够提出建议,提出意见,要由审查部门审查以后决定。

  第五节 补充侦查

  [内容指导]

  我门重点掌握刑诉讼法规定的补充侦查的种类和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补充侦查从种类上讲有两种,一种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种是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原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由审查起诉人员自行侦查。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里面可以看到这个地方的补充侦查指的是退回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去补充侦查,不包括审查起诉部门的自行侦查,专指退回,这个退回如果案件侦查工作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的,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这个案件的侦查 工作是由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进行的,那就退回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这样的补充侦查一次期限是1个月,顶多可以退两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条文可以看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把案件撤回去补充侦查,每一次补充侦查的期限是1个月,顶多案件在法庭审理阶段能够撤回两次补充侦查,撤回补充侦查完毕,没有再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就视为公诉机关正式撤诉。刚才讲这两种侦查都是从种类上讲的,法律是明确规定的。此外,刑事诉讼法第68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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