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立 案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考试大纲要求]
立案的概念、意义、材料来源、条件、程序、监督。
从立案开始就进入了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个阶段,特别是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案开始。首先要掌握的事实是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内容提导]
这一节的内容,一般看看教材就可以,考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刑事诉讼法的第83条、第84条规定了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的第一个来源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我们要注意这第一个材料来源的主体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直接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按照立案管辖的规定,将直接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移送主管机关。如果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要等有关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才能立案受理。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仅根据自己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就直接进行审判。
第二个材料来源是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包括被害人在内。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报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举报、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控告呢?这三者之间的区别大体上是这样的: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控告的内容应该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有犯罪事实,就是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控告时,要说出犯罪事实是什么;第二个内容是要有犯罪人,即在被害人的揭发材料中,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犯罪人的,就叫控告。报案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个人;报案的内容只有一项就是犯罪事实,不知道犯罪人,这种情况就叫报案。举报的主体是不包括被害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内容和控告的内容一样,有两项,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犯罪人。报案、举报、控告的区别就是这样。
最后一种立案的材料来源是犯罪人的自首。这里犯罪人的自首和刑法规定的自首含义不完全一样。刑法规定的自首有两个条件,-个是主动投案,一个是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刑事诉讼法在立案材料里面指的自首主要是强调主动投案这一点。也就是说公安、检察机关是通过犯罪人的主动投案知道这起案件的。对于自诉案件来讲,自诉人的起诉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材料来源之一。以上是立案的材料来源,我们要弄清楚有几个方面,每一种材料来源的含义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有犯罪事实,指的是要有一定的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了。第二个条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意思是说在决定是否立案时,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一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就意味着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具备才能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立案追究,这两个条件是实质性条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者腰具备这两个条件。如果是公诉案件,除了这两个条件外,就没有其他的条件要求了。如果是自诉案件,除了这两个条件外,还有其他一些程序上的要求。所以自诉案件有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个方面,它的程序条件较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这样几个:第一,案件必须是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第二,对该自诉案件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三,起诉的主体符合法律要求,即是否是被害人起诉的,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是否由他的近亲属起诉的;第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者匡是关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立案时要掌握的形式要件。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内容指导]
先来看立案的程序里面我们要掌握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整个立案的程序可以分为前后相接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对立案材料的接受,第二个阶段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第三个阶段是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有这样几点内容要掌握。第一是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者都应当接受,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不予接受。换句话说,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对案件有无管辖权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不取决于管辖权。接受材料和受理案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受理案件首先是要有管辖权的机关才能受理。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与管辖权无关,只要是公检法机关者口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 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提出。如果是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宣读无误以后,应由报案、控告、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必要的时候可以录音。公安司法人员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时,既要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要解除报案、控告、举报人的思想顾虑,让他们能够如实陈述。这里要分清诬告和错告的区别。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而去告发的,是诬告。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伪造证据,举报、控告与事实情况有出入的属于错告,错告不是犯罪,诬告是一种犯罪行为,要区分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还要注意,公安司法人员要保证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举 报、报案行为的个人,应当为其保密。以上是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应注意的内容。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的内容,一般看一下就可以了。
最后是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经过审查以后,公检法机关对立案材料无非是作出两种相应的处理,一种是决定立案,一种是决定不予立案。那么具体的操作程序教材上有比较详尽的介绍,同学们看一看,这里我就强调两点。一个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不予立案的决定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还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刁胡艮的,如果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案监督从法律条文上讲,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即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是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以后,应当立案。六部委规定里面,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曰之内,应当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以后应当在15曰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87条可分为两部分,第一,立案监督实际上是针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活动、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进行监督。那么在什么条件上依法进行监督呢? 两种任选其一,一种是检察院自己认为公安机关某个不立案决定是错误的;另一种是被害人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在这两种隋况下,人民检察院者匡有权也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第二,怎么监督呢?首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其次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第87条就是这么个概念。具体的立案程序在六部委规定以及高检规则里面,有进一步的规定。教材上也有选择地进行了介绍,请大家自己看看书。
第十二章 侦 查
概述——侦查行为——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
[考试大纲要求]
侦查的概念、特征、任务、意义、工作原则,8种侦查行为的概念、意义、程序,侦查终结的概念、意义、条件、处理: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检察机关自侦的侦查权限及终结的处理,补充侦查的概念、意义、种类。
第一节 概 述
公诉案件立案以后,就是进行侦查。侦查是一个很重要的诉讼活动,所以法律规定的条文也相当多。我们就《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必要的学习。首先掌握一下侦查的概念。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明确规定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从这一规定里可以看出,享有侦查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享有刑事侦查权。经过法律的特别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于特定的案件享有刑事侦查权,这是第一个特点。第二千特点是侦查权只能用于查办刑事犯罪案件,不能用于其他方面。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不享有处理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权利。因为它们的侦查权只能用于查办刑事案件。第三个特点是侦查权的内容,由两个方面组成。一个是专门调查工作,通俗地说就是侦查措施、侦查行为。具体讲有7种,本章下一节内容主要就是对这其中的侦查行为程序规则的进行介绍。另一个就是有关的强制措施。有关的强制措施主要指的就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第四个特点是侦查的合法性,即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节 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一共有7种。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作为常识,我们要注意,侦查阶段被依法追查的人不叫被告人,叫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没有被告人,我们不能犯常识性生的错误。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话叫“讯问”,而不是“询问”。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规则要求呢?首先,讯问人员必须是本案的侦查人员,而且每次讯问不得少于两人。其次,讯问的地点,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从这里可以看出,对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进行异地讯问,必须在其所在市、县进行讯问,或者是指定地点或者是在其住处,每次传唤最长不超过12小时,传唤时候应该有传唤证。再次,讯问的程序有基本要求,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朋以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犯罪情节,如不承认,应让其进行无罪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的内容向其提出问题。这是关于讯问的程序步骤。第四,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讯问人和被讯问人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五,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这是法定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是第一种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