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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九)

来源:233网校 2009年3月3日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这是觌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206条中。

  首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审判组织,一律是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这说明:第一,审判组织是合议庭;第二,合议庭的人员不能包括原来对案件进行过审理的审判人员。

  其次,具体的审判程序。第206条规定,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原来这个案件没有经过第二审,一审终结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审判就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就是说原来是经过第二审的两审终审的案件,那么新的审判程序也是一个二审程序;第二,只要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不管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新的程序一律按照二审程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里还对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教科书上也有介绍,同学们自己看看。

  第二个大问题,重新审判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7条有规定,我们有个说法是3+3+1,这个比较好理解,大家多看看书。

  最后-个问题是重新审判以后的处理。刑事诉讼法本身对这个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作了补充性的规定,分四种情况,第一种就是经过重新审判判决,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那么就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第二种就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那么应当改判,但如果是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按照第二程序改判以后劈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他两种情况自己看看书。

  以上是关于审判监督程序,我们重点掌握这些内容。

第十九章   执  行

  执行概述——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变更的执行程序——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一节 执行概述

  我们重点掌握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执行的依据,也可以说执行的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的依据。换句话说,只有等到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这起诉讼案件才能够进入执行程序,判决、裁定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绝对不能够进行执行。其中就包括地方各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宣判以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上诉,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够把这个判决,裁定就交付执行,一定要等到上诉期届满,有关人员确实没有提出上诉的,才能够把判决、裁定交付执行。那么哪些判决裁定是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体包括4种法律裁定,教科书对此作了介绍,同学们自己看看书。

  第二个是执行的机关。直接对判决、裁定进行执行的机关有3个,第-个是人民法院,第二个是监狱,第三个是公安机关。我们掌握到这种程度还不够,还要再进一步掌握,我们要知道如果参与判决执行的话,还应当包括人民检察院,因为人民检察院是执行的监督机关,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各自执行哪些判决。这个我们进行下分析,人民法院执行5种判决:第一种,无罪的判决;第二种,免除刑罚的判决;第三种,罚金的判决;第四种,没收财产的判决;第五种,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这5种判决由人民法院来执行。监狱负责执行3种案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公安机关也是执行5种案件,第一种,有期徒刑缓刑,第二种,拘役缓刑,第三种,管制,第四种,剥夺政治权利,第五种,假释。这5种判决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那么执行过程当中的暂予监外执行,也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这是第一节我们重点掌握的内容。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首先我们看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这个执行程序从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开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判决即使经过核准,也不能够凭着核准的死刑判决加以执行,还要有死刑执行命令,死刑执行命令由核准死刑的法院院长来签发,这是要掌握的第一点。第二点,执行死刑的主体是一审法院。死刑执行的命令由核准死刑的法院院长签发以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交给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应当在7曰内执行,这是执行死刑的主体和期限。第三点,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执行死刑用枪决或者是注射,这是方法。场所就是刑场或者是指定的其他场所。第四点,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执行死刑以后的处理有3个要求,这3个要求自己看一看。 ,

  关于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这里我们重点掌握这样几个问题,第一,要知道这4种案件由谁交付执行。第二,在交付执行时需要提交哪些诉讼文件。第三,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等就掌握一个要点,就是这些判决的执行主体是什么。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有一个特殊的情况,法律规定,第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应当立即释放,那么这个立即释放不是执行判决而是在变更或者撤销强制措施。还有一个小问题,对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就在看守所执行。对于未成年犯,应当送到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第三节   变更的执行程序

  先看死刑执行,这里面就说执行过程当中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1条,那么要暂停执行,暂停执行以后有可能就不再执行死刑,这是一种变更。

  第二,死缓案件的执行变更。这里重点掌握死缓案件以是否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为界限,如果故意犯罪就执行死刑,没有故意犯罪2年死缓期届满以后,必然减刑。减刑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来裁定,掌握这个就行了。

  第三,暂予监外执行。我们重点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第二点就是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有3种情况,第一种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第二种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三种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第三点暂予监外执行谁来决定。

  第四,减刑和假释,掌握两个内容,-个是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第二个减刑、假释的裁定权,有谁完全裁定,掌握这两点就可以了。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和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一般掌握。

  第四节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参见教材相关部分。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应该掌握两个问题,-个是对执行死刑的监督,-个是重点对减刑、假释活动的监督,具体内容大家多看看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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