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程序:这种不起诉的作出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这种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在事实上是有罪的,但法律上是无罪的。
3.存疑不起诉(又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
(1)适用条件
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A.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B.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C.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D.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特别注意,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三)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送达和法律后果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考&试大$不起诉决定书还应当送达公安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还应当送达被害人。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在不起诉的情况下,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四)不起诉的制约
1.公安机关的制约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1)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2)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的制约
(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包括上述三种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直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被害人又申诉又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终止复查,向人民法院移送材料。
3.被不起诉人的制约
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仅此一种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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