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别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18条 |
2.【一般地域管辖】 |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
3.【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 |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
4.【特殊地域管辖(公司诉讼)】 |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26条 |
5.【特殊地域管辖(侵权纠纷)】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28条 |
6.【专属管辖】 |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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