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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题八——罪数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8日

 

三、处断的一罪

项目

连续犯

吸收犯

牵连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1 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一般来说,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

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只实施一次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连续犯。我国刑法的规定,数次行为包括三种情况:①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②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③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

3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否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4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触犯同一罪名,是指数次行为触犯同一具体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

1 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2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则不可能是吸收犯,而可能是连续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通说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有三种情况:①重行为吸收轻行为;②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③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1 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3 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以一罪论处。

以一罪论处。

1)从一重处罚。

2)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法定的一罪论或数罪并罚。

1刑法第153 条第3 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 刑法第263条将“多次抢劫”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3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

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里,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

1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

2盗窃财物(原因行为)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 结果行为)

 

四、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种类

具体规定

罚的数罪

刑法规定或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伤、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伤、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要以两罪数罪并罚。对此一般认为是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非并罚的数罪

1、貌似数罪,但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1)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即实质的一罪,一行为一罪)。

2)结合犯、集合犯(即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

3)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即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

4)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

▲注意: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也要数罪并罚。

2、刑法规定把一行为或一罪作为另一犯罪加重情节、不需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罪的一个加重情形。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

5)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按强迫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定罪处罚。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以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定罪处罚。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定罪处罚。

3、刑法特别规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罪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盗窃罪论处。一般认为是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吸收犯,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认为是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属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一般认为是牵连犯。

6)使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认为是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认为是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认为是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数量较大构成使用假币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刑法把数个有关联的独立的犯罪行为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只按照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2)拐卖妇女儿童罪。

3)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4)制造、动输、赎卖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

5)制作、复制、出版、赎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注意:选择的一罪在刑法中的规定还很多。对于选择的一罪通常按照行为特点确定罪名。

5、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致使被拘禁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4)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5)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6)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7)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刑法特别规定多次犯同种数罪作为加重情节的情况

1)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一罪处罚。

2)多次抢劫、多次强奸的,作为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条件。

3)多次贪污未经外理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多次偷税、抗税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五、确认罪数中的几个界限

比较项目

内容

想象竞合犯与

法条竞合

区别要领:一行为触犯的数罪名所在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容上的重合,如果不存在任何重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如果存在某种重合,属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犯与

牵连犯、吸收犯

区别的要点:行为数量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判断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在于是否同时触犯数罪:同时触犯数罪的,大体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大约是数行为。

牵连犯与

连续犯

区别的要点:是否属同种数罪。连续犯所犯数罪是同种的;而牵连犯所犯数罪是不同种的。

牵连犯与

吸收犯

区别要领:侵犯的客体与及作用的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吸收犯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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