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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题八——罪数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8日

罪数的

区分

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有的称罪数形态),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①有利于准确定罪;②有利于准确量刑。

区分罪数的标准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刑法理论有不同学说,在我国以犯罪构成作为罪数的标准是通说。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便是数罪。

实质的

一罪

实质一罪,指一个行为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特征,而实质上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实为一罪的情形。包括:①续犯;②想象竞合犯;③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

一罪

法定的一罪,指数行为原本是独立的数罪,但刑法基于某种原因而将其合并为一罪的情况。包括:①结合犯;②集合犯。

处断的

一罪

处断的一罪,也称为裁判的一罪,指数行为原本为数罪,但是由于数行为关系密切,刑法虽未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按一罪处理的情况。包括:①连续犯;②吸收犯;③牵连犯。

 

重点与难点

 

一、实质的一罪

项目

继续犯(持续犯)

想象竞合犯(观念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犯)

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约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形。

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1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注意与状态犯的区别);

2 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个具体的社会关系,即犯罪行为始终针对同一对象;

4 出于一个罪过(故意)。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了数个罪名(指刑法规定的不同种罪名)。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以一罪论处。

择一重罪论处(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个例外)。

以一罪处罚,以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非法拘禁罪,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即行为人从着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为止,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中。

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致死是其适例。

2)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

▲注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

项目

结合犯

集合犯

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即:甲罪+乙罪=丙罪(新罪)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另一新罪,是基于刑法则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

一般认为,集合犯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常习犯。

集合犯具有恶习深、时间长、次数多、危害大的特点。

按新罪一罪论处,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一罪论处。

 

1刑法第303 条所规定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每次赌博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赌博罪,刑法将反复实施的赌博行为类型化为一个犯罪构成,故只成立一罪。

2 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可谓职业犯,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如果不是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则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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