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与难点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犯罪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犯罪阶段则是报考的发展过程;犯罪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犯罪阶段则具有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开始 实行 实行 法定既遂
预备 着手 终了 状态出现
预备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或既遂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辨析
项目 |
犯罪预备 |
犯意表示 |
相同点 |
都具有一定的犯罪意图;都具有反映主观犯意的一定行为;都未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 |
行为表现 |
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
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 |
行为对社会的威胁性 |
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有对社会构成威胁的现实可能性。 |
犯意表示仍停留在意图阶段,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没有对社会构成威胁的现实可能性。 |
法律性质 不同 |
犯罪预备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是属于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犯罪行为。 |
犯意表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是犯罪行为。 |
三、犯罪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但要有自动放弃的主观意图,还必须有自动中止的行为。
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
1、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应予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
2、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但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
三、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一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犯人实施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部分共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共犯则是未遂犯。如果一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均不成立中止犯,而是成立既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