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提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 |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定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能发生相互转化。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直接故意犯罪中。 | ||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的关系 |
犯罪过程大体可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于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才可能出现犯罪的完成形态;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 | ||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
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的事实上没完成与法律上的未完成,并不等同。 | ||
犯罪预备 |
概念 |
作为一种犯罪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 | |
特征 |
1、主观上为了犯罪。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 ||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① 途中行为(行为人尚在前往犯罪地点的途中);②尾随行为(行为人尾随被害人伺机侵害);③守候行为(行为人埋伏或等候在预定地点准备实施加害行为);④ 寻找行为(行为人寻找预定的犯罪对象);⑤准备行为(行为人制造、准备作案工具或对作案现场进行踩点等行为)。 | |||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①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②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 |||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 |||
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
犯意表示是行为人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有本质的区别。 | ||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
对于预备犯,应当负刑事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犯罪未遂 |
概念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
特征 |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实行行为,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 ||
2、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 |||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在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分子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 | |||
类型 |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进行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程度重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是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 | ||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不能犯未遂又包括: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具有本质区别。 | |||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犯罪中止 |
概念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①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约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②在实行行为实行约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 |
特征 |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始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 ||
2、中止的自动性。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而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 ▲注意: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①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②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 | |||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的两种情况中的中止行为表现不同。 | |||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的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注意: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只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 |||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