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与难点
一、正当防卫制度
条件 |
否则为 |
刑事责任 |
说明 |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
假想防卫。 |
有过失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
不法侵害常常是犯罪行为,但也不排除违法行为。 |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 |
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按犯罪处理。 |
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 |
3、具有防卫意识 |
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意识。 |
因不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以具体的故意犯罪。 |
保护的合法权益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他人的。 |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
假想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也有可能是故意犯罪。 |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也可能是故意犯罪。 |
对不法侵害者的防卫打击常常是针对人身权的,但也不排除对财产权的打击。 |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防卫过当。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防卫过当造成的重大损害,一般为过失,成立具体的过失犯罪,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下成立犯罪。 |
二、紧急避险制度
条件 |
否则为 |
定罪 |
说明 |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
假想避险。 |
按假想防卫处理(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员的公务行为。 |
2、危险正在发生 |
避险不适时。 |
按防卫不适时处理。 |
同正当防卫时间相同。 |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
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法避险时,如果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 |
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和客观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
(1)没有其他合法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造成的损害更重时,才允许紧急避险。 (2)损害的是指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来源本身。 |
如果是针对不法侵害者。 |
则为防卫行为。 | ||
4、具有避险意识 |
故意引起危险后避险的属于故意犯罪。 |
故意犯罪行为。 |
既可以是为保全本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是为保全他人、社会及国家的利益。 |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避险过当。 |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生命权要大于健康权、健康权要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的比较。不允许:①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自己生命;②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自己财产;③牺牲他人重大财产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项目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实质不同 |
正当对不正当的反击。 |
两权相害取其轻。 |
起因条件不同 |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不法行为人的侵害。 |
紧急避险中危险来源多种多样,包括自然力破坏、动物侵袭、人生理病理造成的危险以及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
对象条件不同 |
正当防卫行为对象仅为不法侵害人本人。 |
紧急避险行为对象为第三人。 |
限制条件不同 |
正当防卫行为无实施条件限制,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
紧急避险行为只有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可实施。 |
主体条件不同 |
正当防卫行为主体范围上无特殊限制。 |
紧急避险中避免本人危险的主体不包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限定条件不同 |
正当防卫行为给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与被保护的合法利益相等,也可以大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只要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可。 |
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否则即为过当。 |
四、事后防卫和防卫过当比较
相同点 |
(1)都有不法侵害发生;(2)行为人都对不法行为实行了防卫行为;(3)都造成过分的结果。 |
不同点 |
(1)时间不一样。防卫过当是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时候,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过分损害。事后防卫是不法侵害结束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事后报复。(2)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事后防卫是故意行为,虽然因遭受到不法侵害才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报复,但这只是一个酌情的情节。防卫过当是过失的,而且防卫过当是一个法定情节,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