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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题四——排除犯罪的事由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8日

重点与难点

 

一、正当防卫制度

条件

否则为

刑事责任

说明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

有过失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不法侵害常常是犯罪行为,但也不排除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

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按犯罪处理。

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

3、具有防卫意识

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意识。

因不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以具体的故意犯罪。

保护的合法权益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他人的。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假想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也有可能是故意犯罪。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也可能是故意犯罪。

对不法侵害者的防卫打击常常是针对人身权的,但也不排除对财产权的打击。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造成的重大损害,一般为过失,成立具体的过失犯罪,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下成立犯罪。

 

二、紧急避险制度

条件

否则为

定罪

说明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假想避险。

按假想防卫处理(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员的公务行为。

2、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

按防卫不适时处理。

同正当防卫时间相同。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法避险时,如果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

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和客观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1)没有其他合法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造成的损害更重时,才允许紧急避险。

2)损害的是指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来源本身。

如果是针对不法侵害者。

则为防卫行为。

4、具有避险意识

故意引起危险后避险的属于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行为。

 既可以是为保全本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是为保全他人、社会及国家的利益。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生命权要大于健康权、健康权要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的比较。不允许:①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自己生命;②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自己财产;③牺牲他人重大财产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项目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实质不同

正当对不正当的反击。

两权相害取其轻。

起因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不法行为人的侵害。

紧急避险中危险来源多种多样,包括自然力破坏、动物侵袭、人生理病理造成的危险以及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象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对象仅为不法侵害人本人。

紧急避险行为对象为第三人。

限制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无实施条件限制,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紧急避险行为只有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可实施。

主体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主体范围上无特殊限制。

紧急避险中避免本人危险的主体不包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限定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给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与被保护的合法利益相等,也可以大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只要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可。

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否则即为过当。

 

四、事后防卫和防卫过当比较

相同点

1)都有不法侵害发生;(2)行为人都对不法行为实行了防卫行为;(3)都造成过分的结果。

不同点

1)时间不一样。防卫过当是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时候,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过分损害。事后防卫是不法侵害结束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事后报复。(2)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事后防卫是故意行为,虽然因遭受到不法侵害才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报复,但这只是一个酌情的情节。防卫过当是过失的,而且防卫过当是一个法定情节,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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