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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题四——排除犯罪的事由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8日

考点提要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有的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因其主观上根本没有罪过,实际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的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

对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刑法上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非法定(超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

我国刑法上对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而客观上还有如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行为等。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不法侵害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给另一个较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

5、限制条件:出于不得已;

6、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危险的来源主要有:①大自然的自发力量;②动物的自发袭击;③疾病等特殊情况;④人的危害行为。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排除犯罪的

事由

法令行为

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由于法令行为是法律本身所允许乃至鼓励的、形成法秩序的一部分的行为,因而是合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

自损行为

指自己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如自杀、自伤、自己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等,这些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

义务冲突

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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