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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法罪的吸收、转化、并罚等具体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8日

三、法定之一罪

第229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 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第171条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

购买假币后使用,定购买假币罪,并从重。

为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伪造公文,处走私一罪,未走私则处骗购外汇一罪。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定骗购外汇罪,并从重。

四、择一重处(指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

构成第141条至第148条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择一重处。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择一重处。

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的档案罪。
有前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 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执行中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择一重处。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第345条 盗伐、滥伐林木罪

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第345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木材)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犯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并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之间有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处。

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300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规定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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