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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8日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1、主犯

「第26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特征)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形式之一),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形式之:

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的实行犯)

★特别注意:“主犯”不是法定加重刑情节,如无特殊规定,应直接按照具体罪行所对应的法定刑处罚即可。

12、教唆犯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区别:A、不是起意犯;B、有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

「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为方法实行的犯罪,而不是教唆犯本身)

注意:

1、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

2、没有独立的教唆罪;

3、刑事责任的确定:首先,考虑起作用(主犯OR从犯),其次,考虑从重OR从宽因素。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3、单位犯罪

「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仅此一种形式),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为多人时,可不区分主从犯,只按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的作用判处刑罚)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双罚制)

「第30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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