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犯罪构成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从三方面考虑:
1、根据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例如,中学生强拿硬要低年级学生少量财物的;已满14不满16岁的少男与幼女恋爱偶尔发生性关系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构成抢劫罪或强奸罪。注意与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区别。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根据总则一般要件:(1)有无主观罪过(如是否属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2)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行为等。例如甲某15岁时盗窃10万元。因为没有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3、根据分则具体要件:(1)主体;(2)主观;(3)客观:手段、对象、情节、数额或程度等。例如,甲某盗窃价值200元的自行车一辆。数额不够较大,不具备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要件。不构成犯罪。对此,也可引用“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例如,甲某从朋友处购的一台二手电脑。但不知是赃物。不构成收购赃物罪。因为缺乏该罪的主观“明知是赃物”的主观要件。例如,甲某为了自己使用而从国外携带十几张淫秽光盘走私入关,被海关查获。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因为不具备该罪要求的目的“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注意在分析案例时运用这种方法或者思路。
三、犯罪构成的概念、一般要件和分类
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行为是犯罪的、若干要件的总和。
2、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行犯或共犯中的实行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犯罪构成要件
二、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理解。危害行为,具有有意性。即必须是在人的意志意识支配下的身体举动。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缺乏“有意性”都不是危害行为。
2、行为形式:危害行为可以划分成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1)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由于刑法绝大多数是禁止性规范,如不许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等,所以作为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
(2)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如遗弃罪的行为,表现为不抚养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没有按法律的要求尽抚养义务。注意:不作为犯并非没有积极行为,而是没有法律要求或者禁止的积极行为,例如甲某为了遗弃自己的私生子,乘飞机离开所在城市。尽管有“乘飞机”的行为,但这并无法律意义。法律关注的是甲某是否做了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甲某没有做法律要求的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并因为不实施该行为而构成犯罪的,是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认定应当慎重:与作为行为具有相当性。张某明知其夫服农药自杀不予救助案,二人同居,后张某又与他人同居,欲离去。未见其喝药,但听其说喝药了。
3、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
不作为一般是不致危害社会的。因此不作为构成犯罪相对于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的特定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的义务来源: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例如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直系亲属之间在特定条件下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消防人员有扑灭火灾的义务;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例如对自己监护下的精神病人,在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有的扶养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例如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即负有救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