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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讲义(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第一编刑法总论

二、刑法的适用(效力)范围

一、空间效力规定:

1、属地原则:根据犯罪发生地确立刑法的效力。刑法第六条:

(1)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注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主要指,①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特区。③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2)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注意:“行为或者结果”,二者有一项发生在中国的,认为是在中国领域犯罪。

2、属人原则。根据犯罪人的国籍确立刑法效力的原则。刑法第七条: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注意:①罪行较轻,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②可以不追究。不是绝对不追究。

(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根据犯罪侵害到中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确立刑法效力的原则。又称安全原则。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要件:①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利益;②罪行严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③犯罪地法也认为犯罪。

4、普遍管辖原则。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掌握要点:(1)对象:国际犯罪:常见如海盗罪(公海上的抢劫);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罪;恐怖主义、战争、灭种罪等。(2)处理方法:在中国领域发现这样的罪犯,应当:①立即予以逮捕,②要么引渡给有关国家;③要么自行起诉、审判。(3)补充关系。对属地、属人、保护的补充关系。适用普遍管辖原则,不需要依据属地、属人、保护原则。例如某年考题:

“某国公民李某曾在国外多次进行贩毒活动,并曾被其所属国通缉。某日,李某到我国境内旅游被拘捕,李某即以非中国公民,也未在中国境内犯过罪为由提出抗议。我国依法可以对李某采取下列措施:

A.遣送所属国;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D.通报其所属国实行引渡。本题答案是C.D.。就是对国际犯罪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实例。

5、我国刑法的效力不受外国判决的限制。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时间效力

(一)修订后的刑法典(现行刑法典)的时间效力

1、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

2、溯及力规定。刑法第12条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

(1)对97年9月30日以前(现行刑法生效前)的犯罪,适用行为时法(旧法);但如修订后刑法轻的(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适用新法,有溯及力。

(2)适用对象:“已决案“,即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包括上诉案件;不包括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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