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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须掌握的刑法罪名(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第431条 第1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第2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情节严重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同上
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勾结敌人,加重处罚。
第434条……………………………战时自伤罪
第435条……………………………逃离部队罪 情节严重;战时犯的,加重处罚。
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437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严重后果;过失。
第438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按照127条规定处罚。
第439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不及时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442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情节严重
第443条……………………………虐待部属罪 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犯罪主体是对救护伤病军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在战场上;情节恶劣。
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446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447条……………………………私放俘虏罪
第448条……………………………虐待俘虏罪 情节恶劣;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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