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及数罪并罚问题
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
(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
(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集合犯,2、结合犯。
(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