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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须掌握的刑法罪名(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情节严重;主体是用人单位,单罚制(137,161,162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未满16周岁

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45条……………………………非法搜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强行闯入或经请求无理拒不退出,同上
第246条……………………………侮辱罪 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
诽谤罪 同上

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105条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情节严重;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法定的转化罪)
第248条 暴力取证罪 全部同上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主体是监管人员;同上划线处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情节严重
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主体是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对直接责任人员单罚制。
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情节严重。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同上
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般主体;情节严重。
第253条 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犯罪主体为邮政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又从中窃取财物的,按盗窃罪从重处罚。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单位领导人;情节恶劣。
第256条……………………………破坏选举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告诉才处理;造成死亡加重处罚,公诉。

第258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第259条 第1款…………………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
第260条……………………………虐待罪

告诉的才处理;犯罪主体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情节恶劣;

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而造成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公诉;

如果由于行为人的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61条……………………………遗弃罪 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情节恶劣。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不满14周岁;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故意。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抢劫罪

一是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如灌醉或麻醉等),二是当场取得财物。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不论是否使用,都依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下列情形重罚:①入户抢劫;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⑦持枪抢劫;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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