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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须掌握的刑法罪名(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第264条……………………………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多次(三次)

如既数额较大又多次,只以前者定罪即可;盗窃数额指财物实际价值和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明知而使用的;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盗用他人上网帐号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依本罪处罚。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违禁品按本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在林内非法采种、采制、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谋取经济利益较大的,依本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其送回原处或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并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实施本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造成本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损毁数额较大的,以275条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未遂却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219条罪。
第266条……………………………诈骗罪 数额较大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本罪处罚。
第267条 第1款…………………抢夺罪 数额较大

乘人不备,公开夺取。造成重伤、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等,依照重罪处罚。 
第268条……………………………聚众哄抢罪 公然夺取,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第270条……………………………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
第271条 第1款…………………职务侵占罪 (382条)

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本罪处罚。

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272条 第1款…………………挪用资金罪 (384条)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本罪。

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犯罪主体是掌管、经手国家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重大损害。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威胁或要挟,数额较大。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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