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刑法常见问题分类精讲(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结合上述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分析此案,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除此之外,黑某的避险行为也并未过当,因此,黑某不负刑事责任。

十、犯罪既遂

[案请]
被告人:赵某,男,20岁。
被告人赵某于1991年5月27日23时许,翻窗进入某校财务室撬开办公室抽屉,盗窃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偷盖上印鉴,又在两张空白信笺上偷盖了校财务专用章。次日,被告人赵某伪造证明,用所盗窃的支票,到昆明市利民五金电器一门市部,购买索尼放像机2台,G30放像机4台,倒带机1台,小型彩色电视机1台,空白录音带20盘,清洗带5盘,录像带5盘,对录线2套,打火机2个,价值22290元。因当天系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需次日进帐方能提货,被告人赵某回家后思想斗争异常激烈,感到事情严重,第二天未去提货。

[问题]
怎样认定犯罪既遂?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盗窃罪依法论处。
[法理分析]
犯罪既遂就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是以犯罪目的达到或者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由于它们不能把既遂与未遂正确区分开来,因此不够全面和确切。有些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虽然没有达到犯罪目的,但在法律上已完全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应为犯罪既遂而不是未遂。同时,有不少犯罪是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区分犯罪既遂与否的,但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还是不能作为一切犯罪既遂与否的区分标准。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全部具备的形态,缺一不可,只能以此才能确定某一犯罪是否既遂,也是惟一正确地确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由上述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来分析此案,我们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已窃得了某校的空白转账支票,并偷盖了印鉴和财务专用章。因此,该盖有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就成了可以由持有人随时购买货物的有价证券,即该转帐支票的带有人赵某已经实际非法拥有了该转帐支票所代表的所有权。某校已失去了对该财物所有权的实际控制。所以本案中,赵某的盗窃行为已构成了犯罪既遂。至于其在经过思想斗争之后未去提货,只是说明赵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悔悟表现,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来考虑,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十一、犯罪未遂

[案请]
被告人:郑某,男,28岁。
1994年6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郑某在某市延安路师范街胡同口,遇到上早班的女青年黄某(女,25岁),遂掏出随身带的匕首,顶在女青年的后腰部,将女青年黄某挟持到胡同内厕所,郑某命女青年将裤子脱下,要求发生性关系,黄某不允,郑遂用匕首将女青年的腰带拽开,将自己的裤子拉锁拉开,想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黄某说:“你要干的话,咱们另找个地方,我叫黄某,在市经纬纺织厂四车间工作,电话909909。”随后黄某又说:“你要干,拿避孕套来。”郑某说:“没带,我不射在里边行不行?”黄某说:“不射在里边也不行,因为我现在正是排卵期,你要干肯定会怀孕,到那时,你就是跑了,我非找上你不可。”黄某见郑某手里还拿着匕首,就说:“你拿匕首干什么?”郑某随即收起匕首,黄某又说:“你来找我行,干这个可不行,你要为这点事把我给捕了,你也得挨枪子,你看着办吧。”郑某表示:“那就算了。”然后对女青年黄某搂抱亲吻、摸小腹、乳房,后来黄某摆脱了郑某的纠缠。同年6月2、3日,郑某先后两次给女青年黄某打电话,黄某均不在。8日,郑某又给黄某打电话,约黄某当日晚在北城门口见面,黄某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当日晚9时公安机关在北城门口将郑某抓住,并从其手上搜出避孕套3个。

[问题]
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属于强*罪(未遂)。因为被告人郑某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在客观上,受害人黄某进行了反抗。在主观上,被告人郑某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事毕,郑某又几次电话约黄某,表明其并未放弃不法行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未遂”条件,所以应认定为强*罪的未遂。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23条之规定,所谓犯罪未遂就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状态。以此定义,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其次是犯罪没有得逞即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再次是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的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未遂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种类,既可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又可以实际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