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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快速记忆(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368条 第1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暴力、威胁方法
第2款…………………阻碍军事行动罪 故意,严重后果
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战时从重
第370条 第1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2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严重后果
第371条 第1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第2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79条)
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情节严重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同上
第374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犯罪主体是地方武装部和部队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情节严重;故意。
第375条 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280条)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情节严重
第376条 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主体是预备役;情节严重
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主体是有义务服兵役人员;情节严重
第377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严重后果
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故意
第379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情节严重
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无正当理由,情节严重
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情节严重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贪污罪(271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以上的,或虽不满但情节较重;在追溯时效期限内的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接受礼物,按照规定应交公而不交,数额较大,也以本罪处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本罪。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本罪。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272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5000元),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1—3万元);致使不能归还的,以贪污罪论。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共谋、指使或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共犯。
第385条……………………………受贿罪 同382条划线处,索贿的从重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管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
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先将本单位财产以某种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又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收回据为己有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斡旋受贿以本罪论处。
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并没有也不打算做的,是诈骗罪。
以要挟、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是敲诈勒索罪。
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情节严重;故意;双罚制。
第389条……………………………行贿罪 个人对个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被勒索而给与,未获不正当利益,不认为是本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个人或单位对单位
第392条……………………………介绍贿赂罪 情节严重,余同389条划线处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对个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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