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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快速记忆(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故意
①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②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③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④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办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使用暴力、威胁则应是暴乱罪)
如果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包括行政法规(300条)
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属于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冒充警察的从重处罚。
第280条 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包括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的,是牵连犯。买卖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本罪。
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第225条和本条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情节严重;双罚制。
第282条 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犯110、111以及上款罪又符合本款的,对本款行为不单独定罪。
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严重后果
窃取国家秘密、情报或商业秘密,构成其他犯罪的,不以本罪论处。
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无意中进入经警告仍不退出的,本罪。侵入后窃取秘密或实施其他犯罪的,牵连犯,按其中重罪处罚。
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后果严重
本罪的破坏手段是以技术操作方式实施的;因利用计算机犯罪又构成本罪的,按牵连犯处罚。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本罪。
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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