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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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许可 |
适用范围 |
拟作出①责令停产停业 ②吊销许可证/执照 ③较大数额罚款 |
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 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
听证权告知 |
属上述范围,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提出期限 |
告知后3日内 |
告知之日起5日内(20日内组织听证) |
通知 |
7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
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时间、地点; 必要时,予以公告 |
公开 |
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听证公开举行 |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回避 |
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由行政机关指定的审查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 |
当事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 /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 ||
委托代理 |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 也可委托1~2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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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 质证 |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
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笔录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 |
案卷排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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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费用 |
当事人不承担 |
刑罚的时间
刑罚 |
实质 |
条件 |
刑期范围 (年) |
起算点 |
羁押折抵(天) |
最少刑期(年)起算点同刑罚起算点 |
遵守事项/注意事项 |
有期 |
剥夺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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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20 |
刑罚执行之日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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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 |
短期剥夺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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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月-1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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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执行+酌量报酬+回家1~2天 | |
管制 |
限制自由 |
罪轻+危险小 |
3月-2-3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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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刑法》39# | |
缓刑 |
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 |
拘/3年↓有期+悔改+不危害社会+不是累犯 |
拘役:原判刑期(2月)~3 有期:原判刑期(1)~3 |
刑罚确定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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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先减原判刑罚,≥1/2 ②相应缩短考验期 |
《刑法》75# 撤销条件:新罪/漏罪/严重违法/严重违规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
假释 |
有条件少执行原判刑罚 |
有期/无期+不是累犯+暴力性犯罪eg爆炸、抢劫、强奸、杀人、绑架等 |
有期:剩余刑期 无期:10 |
假释裁定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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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同减刑≥1/2 无期≥10 死缓≥14 |
《刑法》84# 撤销条件:新罪/漏罪/违法/违规 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
单处罚金 |
财产刑 与有无钱无关 |
犯罪情节轻微,单处不危害社会+①偶初犯②自首/立功③≤18④预备中止未遂⑤胁从犯⑥全部退脏+悔罪⑦其他 |
≥1000元未成年人≥500元 |
随时追缴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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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减免的条件;受灾祸确有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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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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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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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 |
有条件不执行死刑 |
不适合死刑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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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确定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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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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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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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应当附加: a死刑/无期 b国安罪 |
①管制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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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规定+服从监督 政治权利: ①选举权②六大自由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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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拘/有期1~5 |
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假释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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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死刑/无期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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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可以附加:严重危害社会秩序eg杀人、抢劫、强奸、放火、严重的盗窃和伤害 |
④死缓/无期→有期,→3~10 |
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假释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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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起算点: 死缓→有期 缓期执行期满第2天起算
无期→有期 减刑裁定之日起算
追诉时效:犯罪行为终了之日(时效延长:犯后罪之日 )
执行机关:法院“3个”半: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
监狱“3个”半:有期、无期、死缓
剩下的归公安机关执行
假释和减刑,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