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阶段的权利义务 辩护人 |
侦查 |
审查起诉 |
审判 | |
律师 独立诉讼地位 |
①了解涉嫌罪名②会见:a 48小时/5天(黑/恐、走私、毒品、贪污的共犯)b涉国家秘密经批准c会见时可派人在场 |
①接受委托 ②会见通信权(不批准、不派员) ③调查取证权:a证人同意 b申请检察院/法院取证(需要由检察院/法院取证,不应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 c经检察院/法院许可,被害人及其证人同意 | ||
①阅卷权: a诉讼文书 b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发表建议权 (检察院应听取) |
①阅卷权: 犯罪事实的材料 ②质证权 申请权(新证人/证据、鉴定/勘验) 辩论权 ③非独立上诉 | |||
共有的 |
①提供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②申请取保候审 ③解除超期强制措施 ④拒绝辩护(要有法定理由) | |||
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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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阅卷须经允许 ②会见通信须经允许 ③调查取证╳ ④申请取保候审╳ | ||
诉讼义务 |
①据事实和法律,证明无罪、罪轻、免刑责,维护其合法权 ②不得帮助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明,威胁/引诱证人 ③律师的执业道德 | |||
委托代理 |
①提供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②阅卷权 ③调查取证权 | |||
种类 |
拘传 |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拘留 |
逮捕 |
适用对象 |
未被羁押的犯嫌/被告人 |
①可能判管/拘/独立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有期↑且不危害社会的 ③应逮捕但重病/怀孕、哺乳的 ④需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拘留人 ⑤羁押期间案件不能办结(鉴定过长) 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 ⑥检察机关批捕,需复议、复核的 ⑦检察机关不起诉,需复议、复核的 ⑧持有效护照/出入境证件,可能逃避侦查,但不需逮捕的 |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①正预备/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亲见人指认他犯罪 ③在身边/住处发现罪证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或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宅,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机关:犯嫌 ③④ |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嫌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查证属实) ②可能判处有期↑刑罚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尚不足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人大代表,经人大常委会/主席团同意 外国人,eg危害国安,由最高检报外交部;他罪,高级检报省外事部门同意 | |
适用条件 |
直接适用拘传 民诉2次传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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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公检法三机关 |
公检法三机关+国安 |
公检 |
法检决定 检批捕7天 未拘留15→20 | |
执行机关 |
公安+国安 |
公安+国安 |
仅属公安 检批捕公安有权释放/变更 | ||
适用程序 |
①≥2人 ②出示拘传证/票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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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出示拘留证 ②≤24小时通知家属/单位(除有碍侦查/无法通知外) ③≤24小时讯问不应拘留时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 |
①≥2人 ②出示逮捕证 ③≤24小时通知家属/单位(除有碍侦查/无法通知外) ④公检≤24小时讯问不应逮捕时立即释放发释放证明 ⑤异地逮捕时,应通知当地的公安 |
期限 |
≤12小时 |
≤12月 |
≤6月 |
≤3+1~4+7=14天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7→30 检察机关:≤14天 |
≤2+1+2(4个重大)+2(10年↑)=7月 1月上一级检 后两个2月高级检 |
违反《刑诉法》56#没收保金连续计算 起诉/审判重新计算 |
另有罪行重新计算公安决定,报批捕检备案 查清身份起算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 特别重大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 ||||
备注 |
公检用拘传证 法用拘传票 可用械具 |
不能同时适用 |
扭送:现行犯 ①正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通缉在案的 ③越狱逃跑的 ④正在被追捕的 |
有错,公安复议→复核(上一级) 必要时,上级可直接批捕 检察批捕时不能另行侦查 公安补侦后复议,重新批捕;坚持复议,不予受理 | |
①传讯时及时到案 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③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 |||||
未批准不离市县 保金/保人择一 |
未批准不离住处 未批准不会见(律师/近亲属除外) |
附:要出示XX证的: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拘留/逮捕遇紧急情况,不另用);
扣押物证/书证,不用扣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