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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十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2.第239条 绑架罪
勒索财物不是本罪的唯一要件。如政治、领土要求、要求释放犯人、改变政策而绑架。行为人完成行为之一的就认为既遂,不以是否索要的财物为结果。无论是故意杀伤,还是致使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判处死刑。这点不同于非法拘禁之有关规定,要分别记忆。与非法拘禁的目的不一样,绑架损害第三人的自决权。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本罪。
1.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主观特征是以出卖为目的,客观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完成行为之一的就认为既遂。现不再有绑架妇女儿童罪,而是归入本罪;
(2)以绑架为手段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也不同于绑架罪。就在于后者不是出卖的目的,而是勒索财物的目的,获取人的赎金,前者以出卖为目的,获取人的价金;
(3)偷盗婴儿出卖的以绑架论,但不以绑架罪论,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但若偷盗婴儿向其亲友索要赎金以绑架罪论;
(4)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就构成强奸等罪,但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刑判处,不属数罪并罚。
(5)加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6)和介绍婚姻的区别,后者是双方自愿,收取彩礼不能认定此罪;
(7)和诈骗的区别:如放飞鸽,属于诈骗
4.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妇女后又有奸淫行为、非法拘禁、伤害行为的要数罪并罚;
若不阻碍妇女儿童返回原籍的,又没有犯其它罪行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若只有强奸等其它罪,则以其它罪罚,不数罪并罚。
据刑法第241条2款、3款、4款的内容,行为人在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对自己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又实施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阻碍解救收买妇女罪是刑法第416条所规定的一项罪名,属于渎职罪的一种,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第242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强调必须是聚众形式,如行为有但不是聚众的形式可构成妨碍公务罪。
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起意出卖的,仍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241条第2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第3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第4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果三人以上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则构成242条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是典型之行为犯,指行为捏造了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错误的刑事追究,只要国家机关接到诬告即为本罪即遂,行为犯。要同举报失实相区分,后者认为自己告发的是真实的犯罪事实,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
考点: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报复陷害罪的认定。
区分: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故意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的行为。既然是以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犯罪目的,行为人所捏造的应当是犯罪事实,
刑法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犯罪目的贬低他人的的人格尊严,可见,诽谤罪中所捏造的事实并非为犯罪事实。
报复陷害罪要求的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的职权、假公济私。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分问题,关键在于捏造“事实”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还是贬低他人的人格尊严。
7.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和非法拘禁区别在于主体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客观上要求利用司法工作职权,主观上要求逼取口供为目的,对象要求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例如,抓服务员,认为其卖淫,吊着打,此时服务员是违法嫌疑人,不能定刑讯逼供罪,也不能定诬告、陷害罪,卖淫是违法的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后定非法拘禁罪。司法工作人员介入经济纠纷,拘禁债权人的,定非法拘禁罪。
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本罪有逼取口供之目的。如刑讯逼供导致伤残(不是重伤,比重伤还重)、死亡则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转化罪),并且要从重处罚。和暴力取证之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后者是针对于被告。
8.暴力取证罪
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本罪是证人,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9.虐待被监管人罪
主体是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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