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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十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四、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第246条 侮辱罪、诽谤罪
两罪之区别在于,诽谤罪是捏造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权、名誉权,而侮辱是通过暴力或言辞进行。诽谤罪和诬告陷害之区别在于,诬告罪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为目的。
10.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童工:不满16周岁
2、行为方式有三种:
第一,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第二,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第三,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3、认定: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注意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问题
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报复陷害罪;
主体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报复陷害罪,特殊主体的犯罪,与诬告陷害区别开;
2.破坏选举罪
注意选举之含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之选举(指选举法规定的犯罪,与选厂长,支部书记,村委员不同)。手段有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之文件、虚报选举票据等。
六、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1.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既包括结婚也包括离婚。
刑法中五个告诉才处理的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侮辱罪,诽谤罪,侵占罪。注意不包括遗弃罪。
1.  第258条 重婚罪
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之行为。
一种是事实婚姻,另一种是骗取手续而结婚之情况。尽管民事上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事实婚姻在刑法上还是有意义的。
原本是法律婚姻,后是事实婚姻,成立重婚;
如果原本是事实婚姻,后和别人登记结婚的,则法律不保护前面的婚姻,后面不成立重婚;
如果原本是事实婚姻,后有法律婚姻,两者长期并存的,认为是构成重婚。
特殊情况:反抗包办婚姻,被拐卖流落外地,逃荒要饭,配偶长期下落不明,而与他人成婚的,不构成重婚。
2.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
注意三种表现:(1)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2)与之同居;(3)与之长期通奸,情况恶劣、破坏军人家庭的;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依强奸罪处罚;
破坏军婚与重婚竞合时,从一重罪处罚即可,破坏军婚重。
破坏军婚罪,通常不包括军人配偶,但若与重婚竞合时,则还是会构成重婚;
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同居,而他们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不构成本罪。
4.第260条 虐待罪
注意同故意伤害、杀人罪之区别在于行为漫长、多次之特点;
若虐待时一次性把人打成重伤,致死,则直接定为故意伤害或杀人。
虐待中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还是以虐待罪定处,加重情形,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
5.第261条 遗弃罪
是种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是特殊主体;
行为具有继续犯的特征;
犯罪对象是家庭中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成员;
遗弃的认定:
(1)若遗弃者对被遣弃者负有义务时,则是纯正的不作为犯,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只构成遗弃罪,造成死亡时,属于加重情形;
若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则是故意杀人罪。
(2)虐待,目的主要是为了报复,泄愤,遗弃主要是甩包袱。
6.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并不以出卖为目的,而多为收养(与拐卖儿童的区别)。
以收养为目的而偷盗婴儿的,还应定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绑架的区别在于目的。
若开始以以收养为目的,后又出卖的,直接定拐卖儿童罪;直接生孩子的,以遗弃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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