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劫持航空器罪
《刑法》第121条,在我国航空器包括民用和军用等,但在国际公约中,仅指民用航空器。区别: 《刑法》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象:既可以是驾驶人员、服务人员,也可以是乘客。),目的不同:劫持航空器有支配航空器的目的,而123条则不具备。
7.破坏电力设备罪
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破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正在使用中公共设施, 特别注意电力设备, ①如某些季节性使用的线路应认定为是正在使用中的。②如刚刚架设的,依是否交电力部门验收完毕为准,即使在这时没有通电,也认定为正在使用中,偷割未交付的则为盗窃罪,家用低压照明线路不属于电力设备,应以盗窃罪定性。
8.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注意盗窃罪发生竞合是如何处理(想像竞合时强调了)。
7.枪支弹药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枪支:包括军用和民用的;爆炸物:烟花、爆竹不属于爆炸物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主体:有资格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
客观方面的法定表现行为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二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三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行为犯,其不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
注意:非法持有、私藏和储存枪支、弹药的区别:
(1)非法储存: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的行为,而为其存放的
(2)非法持有:不具有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
(3)非法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失之后,
例:某甲在火车盗窃一个包,里面没有钱但有一把枪,后他把枪藏了起来,那么某甲构成盗窃未遂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某甲知道对方是便衣警察就要偷他的枪,那么某甲构成盗窃枪支罪。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刑法》第128条的第2、3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军警、银行等保护单位)只要出租、出借枪支就构成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运动员、牧民、猎户,射击场)在出租、出借强制后,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例:某甲向某乙借钱,于是把公务用枪抵押给某乙。那么某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某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如果明知对方是为了犯罪而租用租借的,构成共犯
(五)丢失枪支不报罪: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
8.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1)主体:一般主体;
驾驶员以外的人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关于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提共犯问题)。
肇事后指使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共犯
(2)时空范围
1)驾驶航空器、火车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在公共交通管理之外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是否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主要是指厂矿企业的作业车辆,如作业车辆在厂矿企业内应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如进入公共道路,因为违反公共规则的,定交通肇事罪;在小区里开车,草原上开车撞死人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盗窃汽车,开车撞坏车辆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3)船相撞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3)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违章与后果的关系)
1)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2)同等责任:死亡三人以上
3)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次要责任的前提下存在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是其结果加重行为,是指肇事后没有及时救助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注当时就造成其死亡的,不构成此罪。
(4)逃逸问题
1)消极逃逸,目的逃避法律制裁
2)积极逃逸,采取积极的手段和措施,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果前面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①肇事后,因群众指责而把被害人带在车上,后把被害人抛弃在深山老林里,致使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肇事后,行为人把被害人抬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肇事后,倒车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④肇事后,群众追赶,行为人开车又撞倒一片人的,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前者是过失罪,后者是故意罪;
实践中,车况很差,人喝酒,开车乱撞,此时认定是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重大责任事故罪
(1)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时间:生产作业期间发生的。
1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
共性:明知安全隐患而拒绝整改从而发生重大事故
1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主体主要是单位犯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指豆腐渣工程,如纂江彩虹桥倒塌案)。
建筑工地上发生的工人操作事故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