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定义)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不特定对象的威胁。
新增了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处理问题
例1:区别投毒和故意杀人,如果利用一个普通的犯罪手段来杀害特定的人并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是单纯侵犯他人生命,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结果犯);与此同时,如果侵犯了不特定的人的安全,则构成投毒罪(危险犯,实践当既遂处理);
例2:某人使用炸弹故意杀害他人,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造对成他人的伤害,而损害了其家中的财产。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因为其炸弹的威力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若危害了公共安全,则为爆炸罪;
例3:某人与养渔者有矛盾,放火将其渔塘边的库房(里面是鱼饲料)烧毁,不足以破坏公共安全,不能定放火罪,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注意生活过失与业务过失犯罪的区别:
生活-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过失投毒罪等,属于日常生活不谨慎,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业务-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重大事故罪,厂矿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造成的。
例如,林场赶工期放火烧山,随便挖了防火带,但未报批,也无防火安全员指导,烧了森林很大一块,此时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表现为火灾,这是林场在业务中的过失,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失火罪。
例如,工厂维修机器,水泥干不了,架火烤,引起火灾,生产过程中因为生产作为而造成的火灾,而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工人吸烟,引起工厂火灾,旅游时在山上无视禁止吸烟导致火灾(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是故意,但结果不是故意,类似有违章时的交通肇事罪,违章是故意,结果不是故意),均为失火罪。
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区别
特别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一般规定:过失爆炸罪、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例如,生产烟花工厂,不遵守有关生产规定,发生爆炸,应该定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按规则排列是过失爆炸,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物品肇事罪)
生产队长将炸药拿回家炸石头,结果受潮,放在家院子晒,发生爆炸,定危险物品肇事罪。
某甲买废炸弹,在家研究时爆炸,定过失爆炸罪,而不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1.放火罪:既遂的标准,独立燃烧说,引火物离开目的物,使目的物能够独立燃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出现。
犯盗窃、贪污、故意杀人后通常用放火的方法掩盖罪行,如果放火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就数罪并罚。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即《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若过失,则定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前面具体的可具体化为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注意决水罪的主体不包括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放火、爆炸、投毒则包括)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但起同等危险性的多种破坏方法。如,驾车撞人(驾车逃逸以后再撞人的)、私设电网(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即不可定多人能接触到地方)、开枪滥杀无辜既有故意又有过失、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如果行为人患此病的或疑似病人拒绝治疗、隔离和检查,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例如:某人在自家的果园中私搭电网,并安装了过电保护器,但由于其过电保护器失灵,导致一名小孩被电死,原因是由于过电保护器的质量有问题所至。由于其不是处于一种犯罪的态度, 而仅仅是防范,但这种行为本身带有一种危险性,虽然他自以为不会有危害,但实际上造成了危害,所以构成轻信的过失。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破坏公用工具、公用设施
(一)共性
(1)公用性质或者与公用相关的;
(2)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使用中以交付为标准;
例:某甲对正在修理的公共汽车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重要的零部件的,应定盗窃罪。如果修理厂把修好的车辆交付公共汽车公司验收合格后,停在公共汽车停车场内,某甲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重要的零部件的,肯定构成盗窃罪,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故意和过失都构成犯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1)对象: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司法解释:农村在春运期间载客的农用拖拉机也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2)破坏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
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关系是法条竞合,本条是特殊规定,应按本罪处理。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刑法》第120条,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果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恐怖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活动的行为当做牵连犯处理,虽然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与利用该恐怖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活动之间有一定的的密切联系,但由于刑法120条2款明确将其规定为实施数罪并罚,从而不得作为一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