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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十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三)自首

1、一般自首(98年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1)自动投案:(亲到司法机关,到有关的组织,以电报、信的方式投案;被亲友绑送归案,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交代罪刑:(供述基本的罪行,基本的事实,允许有小的反复,一审判决之前);自动投案以前逃掉的不算自动投案。有多罪,基本是供那个罪,就认哪个罪的自首

a.犯数罪供述部分的,只按供述部分认定自首。

b.在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必须供述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一人独揽罪行不成立自首。

c.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为自首。

d.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的,视为自首。

e.自首后应当允许犯罪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补充。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算自首;

例外:凶杀案,调查取证后确定几个犯罪嫌疑人,传讯一个,即交待,认为已经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不属于形迹可疑,被认为是坦白

2、特殊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

1)主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及正在服刑的罪犯

2)交代的是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刑。若是同种则是坦白的名义。

3、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否自动归案

4、法律后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立功

5、自首和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四)立功

1、一般立功的表现

a.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b.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c.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d.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e.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别

重大立功:a.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b.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c.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d.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e.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区别要点在于是否重大。重在的标准是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指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3、法律后果

a.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加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罪行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和自首的区别立功是交待他人,自首是交待本人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自首不仅要求供述本人的罪行,还要供述同案犯的罪行(算自首的如实交待,不能成立立功)。协助抓获同案供犯,供述同案犯和本人不同案的犯罪罪行,上述算立功

三、量刑制度

(一)减轻处罚:法外减轻处罚:由最高院核准

(二)数罪并罚

1、三个规则

1)吸收原则

1)主刑有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2)附加刑,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吸收其他剥夺政治权利

2)限制加重原则:最重刑(死刑,吸收) < 数罪并罚 < 相加总刑,即限制加重(相对于相加而言,有所限制,相对于吸收而言,有所加重

3)相加的原则

附加刑相加:附加刑和主刑相加;附加刑和附加刑之间相加(除吸收的外)

例:A10年罚金5万,B1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主刑1220 附加刑罚金5万,剥夺政治权利3年,体现的并罚规则:限制加重和相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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