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首
1、一般自首(98年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1)自动投案:(亲到司法机关,到有关的组织,以电报、信的方式投案;被亲友绑送归案,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交代罪刑:(供述基本的罪行,基本的事实,允许有小的反复,一审判决之前);自动投案以前逃掉的不算自动投案。有多罪,基本是供那个罪,就认哪个罪的自首。
a.犯数罪供述部分的,只按供述部分认定自首。
b.在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必须供述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一人独揽罪行不成立自首。
c.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为自首。
d.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的,视为自首。
e.自首后应当允许犯罪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补充。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算自首;
例外:凶杀案,调查取证后确定几个犯罪嫌疑人,传讯一个,即交待,认为已经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不属于形迹可疑,被认为是坦白。
2、特殊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
(1)主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及正在服刑的罪犯
(2)交代的是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刑。若是同种则是坦白的名义。
3、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否自动归案
4、法律后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立功
5、自首和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四)立功
1、一般立功的表现
a.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b.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c.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d.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e.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别
重大立功:a.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b.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c.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d.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e.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区别要点在于是否重大。重在的标准是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指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3、法律后果
a.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加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罪行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和自首的区别:立功是交待他人,自首是交待本人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自首不仅要求供述本人的罪行,还要供述同案犯的罪行(算自首的如实交待,不能成立立功)。协助抓获同案供犯,供述同案犯和本人不同案的犯罪罪行,上述算立功。
三、量刑制度
(一)减轻处罚:法外减轻处罚:由最高院核准
(二)数罪并罚
1、三个规则
(1)吸收原则
1)主刑有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2)附加刑,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吸收其他剥夺政治权利
(2)限制加重原则:最重刑(死刑,吸收) < 数罪并罚 < 相加总刑,即限制加重(相对于相加而言,有所限制,相对于吸收而言,有所加重)
(3)相加的原则
附加刑相加:附加刑和主刑相加;附加刑和附加刑之间相加(除吸收的外)
例:A罪10年罚金5万,B罪1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主刑12-20年 附加刑罚金5万,剥夺政治权利3年,体现的并罚规则:限制加重和相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