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十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2、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发现漏罪B,需判12年,要在1220年之间再判,最后还要执行614年之间的刑期。

2)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又犯新罪,需判12年,最后要执行1216年之间的刑期。

3、补充三个小问题

1)同一个人犯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的罪,不会出现。

2)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先旧后新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发现漏罪B,需判12年,又犯新罪C,需判12年,A罪和B罪并后还要执行614年之间的刑期,再和C罪并,至少要在1220年之间的刑期。

3)前罪是数罪,又发现数罪或者又犯新的数罪,后罪和前面的执行刑并。

差别在于如果判决时是数罪并罚的情况,先并后减时采用判决里要求的执行刑,而不是判决时认定的数个罪的总和若在先判决是一罪,则无差别

若判决中出现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直接吸收。如甲无期徒刑,后假释,又犯罪,判刑8年,问现当定何罪?直接由无期徒刑吸收

上诉或抗诉期间发现漏罪的,发回重审

(三)缓刑

1、缓刑的概念(注意:战时缓刑,刑法449条,与普通缓刑不同)

2、条件

1)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掌握到不再犯罪,如有吸毒恶习的人犯盗窃,则不能适用缓刑

3)禁止性条件:不能是累犯

3、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

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缓刑的考察:刑法75

4、缓刑撤销的事由

a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若新罪在考验期内犯,但在考验期后发现的,还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漏罪情况不适用,漏罪必须在考验期内发现,期满则不发生撤销缓刑,但若未过诉讼时效,依然要追究,但不存在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问题);

b发现漏罪的;

c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未到犯罪程度;

d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刑法75

6、技术性问题

判处缓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验期,若撤销缓刑投入执行则可以折抵;

撤销缓刑,经过的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