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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第七章  罪数

一、罪数标准

同一行为人的多次举动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原则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1)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累计数额的犯罪。(2)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例如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3)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4)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

 

特征

典型案例

处罚

例外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1.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2. 一定时间内针对同一对象。

3. 一个罪过

4. 注意和状态犯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重婚罪

绑架罪

一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窃取国家档案罪(国家秘密)

 

从一重罪论处

《刑法》T204第二款偷税骗税,实行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

1. 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严重后果而加重法定型。

2.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没有过失,不成立加重犯。

3. 部分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4. 部分加重结果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5. 强制猥亵妇女致其重伤的,不是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死

认定为一罪,并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甲罪+乙罪=丙罪(新罪)

按新罪一罪论处

绑架并杀害他人的仍成立绑架罪,不是结合犯

惯犯

恶习深、时间长、次数多、危害大

以赌博为业、非法行医

一罪论处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连续实施的数个行为都可以单独成立犯罪,触犯同一个罪名。

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一罪论处

如果连续行为的总和才构成犯罪,为徐行犯。

吸收犯

1. 存在数个不同行为, 各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2. 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a.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按伪造货币罪论处。

b.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入室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

c.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中,仅成立盗劫枪支罪。

以吸收罪一罪论处

 

牵连犯

1. 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行为间有联系(一年前为 狩猎盗窃枪支,一年后抢劫银行使用了该枪支,不成立牵连犯)

2. 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1.以伪造公文骗取公私财物。

2. 盗窃财物后,为销赃而伪造印章。

1.从一重处罚。《刑法》T339

2. 从一重从重处罚。《刑法》T253

3. 独立法定刑。《刑法》T321

《刑法》T157,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单纯的一罪(不具有貌似数罪的特征,是分则条文的样本)

                一行为一罪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一罪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惯犯、结合犯

罪数形态        数行为一罪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数罪    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在7071条下也并罚(漏罪、新犯罪)

异种数罪——并罚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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