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罪数
一、罪数标准
同一行为人的多次举动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原则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1)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累计数额的犯罪。(2)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例如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3)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4)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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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典型案例 |
处罚 |
例外 | |
实质的一罪 |
继续犯 |
1.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2. 一定时间内针对同一对象。 3. 一个罪过 4. 注意和状态犯的区别。 |
非法拘禁罪、重婚罪 绑架罪 |
一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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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 |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
窃取国家档案罪(国家秘密) |
从一重罪论处 |
《刑法》T204第二款偷税骗税,实行数罪并罚。 | |
结果加重犯 |
1. 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严重后果而加重法定型。 2.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没有过失,不成立加重犯。 3. 部分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4. 部分加重结果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5. 强制猥亵妇女致其重伤的,不是结果加重犯。 |
故意伤害致死 |
认定为一罪,并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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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一罪 |
结合犯 |
甲罪+乙罪=丙罪(新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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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罪一罪论处 |
绑架并杀害他人的仍成立绑架罪,不是结合犯 |
惯犯 |
恶习深、时间长、次数多、危害大 |
以赌博为业、非法行医 |
一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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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断的一罪 |
连续犯 |
连续实施的数个行为都可以单独成立犯罪,触犯同一个罪名。 |
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一罪论处 |
如果连续行为的总和才构成犯罪,为徐行犯。 |
吸收犯 |
1. 存在数个不同行为, 各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2. 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a.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按伪造货币罪论处。 b.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入室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 c.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
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中,仅成立盗劫枪支罪。 |
以吸收罪一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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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 |
1. 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行为间有联系(一年前为 狩猎盗窃枪支,一年后抢劫银行使用了该枪支,不成立牵连犯)。 2. 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
1.以伪造公文骗取公私财物。 2. 盗窃财物后,为销赃而伪造印章。 |
1.从一重处罚。《刑法》T339 2. 从一重从重处罚。《刑法》T253 3. 独立法定刑。《刑法》T321 |
《刑法》T157,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罪数形态 数行为一罪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异种数罪——并罚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