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1、犯罪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与犯罪形态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一部分比较简单,就是根据共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认定:
(1)在简单共犯即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①共犯中的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既遂。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某,共同持刀刺杀丙某,甲某刺中丙某心脏,致丙某死亡,乙某仅仅刺中腿部。乙作为共犯人之一,同甲共同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罪责。
②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
③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2)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因为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具体而言:
①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
②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处罚。
③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人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其教唆犯应当按照教唆本身未遂的情况,即刑法第29条规定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况,承担罪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主要取决于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
(3)部分共犯人中止
①必须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这个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甲提供了推车,但没有按约定去参加实行犯罪,乙使用手推车盗窃既遂。问甲是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还是中止?正确答案是既遂。甲某要成立中止,应当有效消除自己对共同犯罪的作用。即至少要收回自己提供的犯罪工具推车。作为实行犯(被帮助人、被教唆人)只要本人自动中止犯罪预备活动或者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通常就具有有效性,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②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例如,甲教唆乙杀人,乙接受教唆后进行了犯罪的准备,但后来改变了主意,决定放弃犯罪。乙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并且其中止的效力只及于他本人。不及于甲(教唆犯)。甲不成立犯罪中止;甲乙共谋劫机外逃。购买了刀子、仿真手枪、航班机票,甚至还进行了演练。临到登机之前,甲感到害怕,就到公安机关自首了。公安机关根据的根据甲举报,将乙抓获。甲的中止行为具有有效性,成立(预备过程中的)犯罪中止;但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乙,乙构成犯罪预备,是预备犯。为什么乙是预备犯而不是未遂犯?因为劫机犯罪尚未着手实行。对乙,是在犯罪准备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甲告发)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所以是预备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