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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四、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例如:两人抢劫商店,开门进入后见店里很多人搓麻,则持刀呆在那里,被人扭送公安机关,此应当为犯罪预备,因为他们还未暴力危胁、恐吓,若拿刀喊都别动时,构成未遂;

四人持刀抢劫出租车,被司机怀疑,开到检查站,警察询问则知是要抢劫,因此是抢劫的预备,不应为未遂甲去乙家杀人,在路上肚子疼,没有去成,是为犯罪预备

(一)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勾引共同犯罪人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3、未能着手实行;

4、因意志意外的原因:张三为杀人而准备了大量的毒药,尚未投放即被告发。李四埋伏在路旁伺机拦路抢劫,未遇到被劫者即被警察抓获。

着手例子如举枪杀人,举枪是着手;刀杀,举刀要杀是着手,提刀跟踪是预备;毒杀投毒是着手,买药、寻找投放的时机和地点是准备行为;盗窃,在手伸出正要偷是着手,若踩点是预备;入室盗窃,开始扭门撬所是着手;柜台展示的东东,伸手接近是着手;超市出收银台是既遂。

两人商量第二天劫机,仿真手枪、机票都买了,晚上一人投案自首,另一人被抓,则另一人是预备犯,留下的问题是投案自首者算什么?犯罪中止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的表示

犯意,没有外在的行为,不是犯罪预备。

(三)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是否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例如杀人的实行行为是剥夺生命,而为杀人的准备活动,如,买刀、磨刀,寻找毒药,跟踪守候等,就是预备行为。实质的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法益。例如买刀、磨刀,寻找毒药等行为本身,不可能致人死亡。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这仅仅是预备行为。再如,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是秘密窃取;而此前踩点、练习扒窃技能、准备工具,属于预备行为。抢劫的实行行为是暴力、胁迫取财;在此前,蹲点守候、尾随、接近被害人等行为,属于预备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行了某一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是为实行另一犯罪作准备的,也是实行行为。例如为杀人而制造枪支或者偷窃枪弹的,其行为本身属于非法制造枪支罪或者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盗枪之后又使用该枪支杀人的,有2个实行为(盗窃枪支和故意杀人),构成2个罪:(1)盗窃枪支罪;;(2)故意杀人罪。相反,如果行为人买刀然后又使用该刀杀人的。只认为是一个实行行为、一罪。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买刀罪买刀不是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

五、犯罪未遂(重点)

(一)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同犯罪预备相区别

着手:有没有指向、逼近具体的被害对象

2、犯罪未得逞,同犯罪既遂相区别

3、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同犯罪中止相区别

1)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是否违反真实意愿

某种使犯罪分子认为客观上不能实现自己的意志

例:某甲在盗窃,听到楼下有警车的声音,就跑了,实际上是救护车的声音。

某种情况致使犯罪人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不可能实现犯罪的结果

行为已经终了,但某种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总结:第三人的原因、被害人的原因和犯罪人自己的原因

2)意志以外的原因还必须足以阻止犯罪人的行为

例:盗窃、抢劫、强奸时遇到熟人放弃的,理论上是中止。因为这不足以阻止犯罪人的行为。

(二)类型

1、实行终了的和实行未终了的

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如杀人掩埋后人没死,则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撬保险柜,开后无钱,实行终了的未遂,未撬开,则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不能犯未遂投毒后,被害人把杯里的水倒掉,为能犯的未遂

1)不能犯未遂的类型(认识错误)

对象不能犯,对象不存在

例:把稻草人当作人开枪射击;误以为尸体而实施的枪杀行为偷银行的钞票,结果是红纸

手段不能犯

例:误将白糖当作毒药而下毒。

2)迷信犯,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例:有人认为盐水可以致人死亡,就用盐水杀人。迷信和愚昧犯不处罚

(三)未遂的刑事责任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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