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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法笔记第四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5日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排除犯罪事由的分类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不包括放弃生命权、自救行为、自损行为(战争时军人自伤行为除外)和义务冲突行为。

二、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可以是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

需要具有一定的攻击性、紧迫性、暴力性

例:投毒行为,不具有暴力性和破坏性,不能正当防卫

人为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有的预备行为非常逼进被害对象,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比如入室的行为。

在财产性犯罪的已经既遂,但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

此外,私自使用电网、炸弹等危险方法防范犯罪侵害(如防盗),造成损害结果的,通常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

保护合法的权益

包括本人、他人和国家的利益

防卫挑拨目的不正,谁首先动手不重要相互斗殴注意转化, 双方都是非正义,若有一方退出,另一方穷追时,退出方有防卫的权利)和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卫,都是违法行为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只能对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正当防卫。

     可以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主要是其所属物(理解为工具)

     对无不法行为的第三者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但不排除适用紧急避险制度的可能。

防卫中误认对像,对被误击的人而言,不成立正当防卫;

5、不超过必要限度

重大损害的程度,一般是造成重大伤害。

必要限度是双方力量对比是相当的。

条件

否则为

定罪

说明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否则属于假想防卫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否则成立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属于故意犯罪

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

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意识。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否则为假想防卫

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侵害结束的时间:盗窃、抢劫中若人的侵犯结束,但财物的侵犯未结果,则还属于正在进行的情形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否则为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人身上指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时,如果是由于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如果是间接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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