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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十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7日

(二)自诉案件:
1、 自诉案件的范围: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2、 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
(1)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 可以进行调解;
(3) 可以进行和解;
(4) 可以撤诉;
(5) 可以向对方提起反诉。
(三)简易程序:
1、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只适用于一审基层法院;
(2) 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 简易程序的特定:
(1) 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 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3) 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4) 期限较为短,不能超过20天。

3、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已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不能改为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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